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李來信咨詢:我在一家企業工作多年,現在生病了,人事便暗示我“主動辭職”,還說這樣可以考慮給我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想想心寒,我便寫了辭職報告。問題是拿到補償金一算,遠低于上海市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我向人事反映,他們一會兒說我辭職原本沒有補償的,給我一點補償已經算照顧我了;一會兒又說雙方已經協商一致了,不能反悔。我想不通企業為何要如此對我?如果我去告,能贏嗎?
老馬同志回復:
你現在十分被動,原因就在于你被忽悠后采取了辭職的做法。下面展開分析:
第一,患病職工有醫療期保障。職工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規定,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所以醫療期內職工的權益是有保障的。
第二,超過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序上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發給一個月的代通金,同時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說,就算你超過醫療期不能上班,照理應該由單位來解除你的合同而不是你主動辭職。因為職工辭職單位沒有補償義務,單位愿意給法律也不禁止,但職工不能強求單位給多少。
第三,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發?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市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職工可否反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換而言之,只有當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等,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才會支持。問題是你現在很難拿出這樣的證據。所以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出現這樣的情況一定要頭腦清醒,至少要先將補償費書面證據化之后再遞交辭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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