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河豚味美,不過卻是“危險的食物”,因此才有“拼死吃河豚”的講法。在浦東書院鎮,一個漁民將2條野生河豚以20元錢價格賣給了一名自稱“老手藝”的廚師,結果該廚師食用后中毒死亡。這個漁民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1000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高某從事捕魚已有10年,在浦東新區書院鎮某農貿市場擺攤也有兩三年了。當天他打到了2條野生河豚,賣給一個熟悉的廚師。當時旁邊的另外兩名攤販曾好心問這名熟客,會不會烹飪河豚魚?并告誡他,食用河豚魚時要清洗干凈,沒有洗干凈的話會出人命的。顧客答復稱:“我老手藝了”。
業內人士說,初夏季節是河豚最毒的時期,特別是體內有魚卵的雌性河豚,這個時候吃尤其需要謹慎。
張某,也就是那名購買野生河豚的廚師,當晚食用河豚后出現中毒癥狀,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張某符合河豚毒素中毒死亡特征。高某在得知張某食用野生河豚中毒后即逃離暫住地。2018年5月21日,高某主動至安徽省潁上縣公安機關投案。
面對公訴人訊問,被告人高某稱,知道野生河豚魚有毒,是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自己吃過十幾次野生河豚,并沒有發生意外,之前也從來沒有賣過河豚給別人。事發當天是張某執意要買,結果就發生了意外。
到案后,高某已支付15萬元賠償款,被害人家屬向法院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出具對被告人高某的諒解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作為漁業從業人員,明知野生河豚活魚屬于禁止銷售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仍向他人銷售,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審理中,被告人高某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并獲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被害人張某作為成年人,對食用野生河豚魚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險性應當有一定的主觀認知,證據表明事發當天兩名在場證人均對其進行過相關安全提醒,上述情節一并作為對被告人高某量刑時的酌情考量因素。據此,浦東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本案目前已經生效。
崇明商家網表示:網上有很多消息號稱養殖河豚魚無毒,并且可以放心食用,事實上,上海地區目前暫未開放和允許銷售河豚魚的條例與明確政策。尤其是在農村地區紅白事宴上“好面子”,還是建議不要食用,以免發生不幸釀成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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