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日,上海一投資公司收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發來的一張《支付令》,其中載明:“申請人蘇某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申請人蘇某稱,其與公司于2018年1月7日簽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被申請人需支付申請人截止2018年1月6日止的未結算年假及實得工資總計人民幣10056元、報銷補貼款2749元、一次性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16000元。以上款項應于2018年2月18日發放。但被申請人除了通過銀行轉帳方式支付過2749元外,余款均未支付。申請人向本院提交了《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材料。現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計26,056元。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特發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蘇某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計人民幣26056元。被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本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公司第一次收到這樣形式的法律文書,勞動工資報酬爭議還能通過這種“支付令”的方式解決?單位收到這樣的文書應該如何處理呢?
一、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同時,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也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支付令”是一種法院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專門對其進行了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據此,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工資支付糾紛,勞動者可以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支付令”一旦發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這樣一來,比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程序要相對簡單一些。但是,筆者在這里也要強調,“支付令”的申請,必須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關系明確,并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簡單情況。實踐中,一般必須有《勞動合同》、《工資補償協議書》或《經濟補償協議書》等已經達成的文書約定,才有可能按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并不是所有的工資、補償金或賠償金支付爭議都可以適用“支付令”的程序。
二、用人單位收到支付令應依法妥善對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用人單位若收到了人民法院送達的《支付令》文書,應當分兩類情況分別對待:1、對支付令中的債務不存異議,則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完成支付,否則對方申請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2、對支付令中的債務存有異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若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參加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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