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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交通部規范共享單車企業押金管理政策

    2019-03-21 12:56    發布者:新華社    回復:0    瀏覽: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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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交通新業態資金和押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于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而對于收取押金的上限,《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如,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同時,對預存資金也有限制。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在備受關注的押金退還問題上,《辦法》明確,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當日(至遲次日)基于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后再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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