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1957年,萬春的父親萬富與母親余紅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前各自有宅基地上房屋一處。萬富與前妻生育有萬阿大、萬阿二(2000年過世)、萬阿英(已出嫁,申明放棄繼承,2005年死亡)。萬富與余紅婚后居住在余紅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內,萬春在該房屋內報出生。萬富的宅基地的房屋由萬阿大、萬阿二、萬阿英居住。20世紀90年代初,政府對全市農村居民個人建房用地進行了丈量,審批后,將由萬富子女居住的宅基地證寫了萬阿大的名字。2010年,萬富去世。2011年,萬春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區政府發給萬阿大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原告訴稱:被告頒證時未進行實際調查,錯把本屬于萬富的宅基地登記在萬阿大的名下。該宅基地房屋系萬富繼承所得,生前未予析產,因此被告將該宅基地使用證寫上萬阿大的名字實際侵犯了原告的權益。萬富去世后,原告和母親搬進該房后才知道該宅基地已登記在萬阿大的名下。
被告辯稱:有關部門的頒證行為根據調查結果、審批表以及萬阿大的申請書等做出的,且程序合法并無不當。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萬春作為萬富、余紅兩人的兒子,對其父母的合法財產是有繼承權的。雖然萬春系城鎮戶口,但不能據此喪失對集體土地性質的宅基地房屋的繼承權,根據《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及房屋必須建立在土地上的自然原理,萬春對于本案系爭宅基地使用權擁有繼承權。判決:撤銷被告為萬阿大辦理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區政府負擔。
宣判后,本案的第三人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于2011年12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析案:根據《繼承法》中“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的規定,房屋是可以繼承的。那么,房屋不能懸空,必須得依附于土地(特例除外),引申出“地隨房走”的原則。再根據“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明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因此法院有如此的判決。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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