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7年7月,小瞿來到上海某居家用品公司應聘設計師的崗位。經過面試,該公司對他提交的設計作品表示滿意,決定錄取他擔任產品設計師崗位。工作一個月后,小瞿向部門經理提交了第一份設計作品,沒想到令他感到自信滿滿的作品卻被部門經理退回。他感到自己的作品已經十分出色,但仍然被主管領導嚴詞退回,面子上十分掛不住,自己也從未受過這樣的委屈,和部門經理大吵一架后,當日決定向公司提出辭職。離職之后,小瞿仍然覺得心理難以接受,對公司產生了怨恨情緒。2017年10月3日,他發現自己雖然辭職,但公司并未將他的網絡賬戶權限關閉,于是決定報復公司。他首先登錄了公司的淘寶及天貓網店后臺,更換了公司網店的頭像及主頁,隨機刪除了部分商品的圖片及產品分類。隨后,他又先后三次利用網上下載的“XXX壓力測試”工具軟件,對公司的電子商務網站進行惡意攻擊,致使該網站在遭受攻擊期間癱瘓,客戶難以登陸進行購物。兩項報復行為均造成了公司的網絡銷售量銳減,使得公司遭受了經濟損失。報復成功的小瞿暗自竊喜,沒想到不久后,小瞿即被公安機關抓捕,并由人民檢察院對其提起了公訴。一起勞動者報復公司的事件,竟然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許多HR在職場中遇到過離職員工刪除業務信息或損壞公司電腦之類的事件,這究竟是否會夠得上刑事責任呢?筆者借本文來從法律角度談談這樣行為的性質,以及用人單位的風險防范要點。
一、惡意毀壞用人單位生產工具等可以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范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筑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都屬于其列。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于生產經營,不論其屬于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該犯罪。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四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勞動者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或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或糾集三人以上實施破壞就可立案偵查。
二、勞動者需正確對待工作矛盾問題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若與用人單位產生矛盾,應該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決問題,而不能情緒化的處理問題。工作中遇到困難和挫折是難免的,勞動者萬萬不可通過極端的打擊報復,毀壞財物,令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方式發泄私憤。這樣不僅需要承擔造成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更有可能觸及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而用人單位也應從防范的角度,做好相應的風險防范:
1、做好職工溝通,及時化解矛盾。無論是在職職工還是準備離職的職工,用人單位都應當在員工關系處理中做好更多的工作。及時通過談心談話等方式,了解職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并通過有效的方法盡最大可能幫助職工解決困難。特別是離職職工,需要深入地了解離職的根本原因,避免離職后產生后續矛盾激化的問題。
2、固定損失證據,及時報案追責。一旦發生了勞動者因打擊報復而產生的單位生產經營被破壞,或財產發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也應當做好證據收集和固定,量化損失的金額。在確有必要時,也可以依法報警,向公安機關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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