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王先生來信咨詢:今想向你咨詢兩個問題:一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要解除,法定程序是什么?若未做到要負何法律責任?二是補償金及賠償金的計算有何規定?
老馬同志回復:
一,關于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關于非法解除的責任。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裁減人員,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你的解除原因是什么?可要求單位舉證。如果單位違法解除的,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職工不要求履行或者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單位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后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關于補償金和賠償金標準。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賠償金則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加班工資一般不列入,除非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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