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王林系獨生子女,2016年與秦鎏結婚。秦鎏認為房子太小,所以一直沒生育。為此,王林父母拿出終身積蓄150萬元為首付,再由王林、秦鎏按揭貸款購買一套二室一廳的商品房。雙方后來發生矛盾,秦鎏起訴離婚。
原告秦鎏訴稱:購房費用中134萬元系被告王林父母資助,其余300萬元由原、被告貸款支付。當時,原、被告已結婚,產證寫上原、被告名字,王林父母沒提出任何異議。為此,價值620萬元的房屋理應按共同財產分割。同時,為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要求盡可能多分,房屋歸其居住。
被告王林辯稱:該房系父母資助,自己在產證上有名字。因此,父母資助系對自己的贈與,應是自己的財產。對于原告的貸款及增值部分,愿意予以補貼。要求房屋歸其居住。
法院審理認為:王林父母對所購房屋僅付了首付,屬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王林的住房公積金在婚后也屬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貸款。故該房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具體分割時理應根據貢獻大小、公平原則,酌情考慮王林父母出資應適當多分。雙方對系爭房屋所有相持不下,被告愿予以原告補貼。遂判決房屋歸王林所有,王林補貼秦鎏150萬元,余下240萬元貸款由王林償還。
律師析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該條款的解釋,根據人們的通常認識及普遍心理的理解,應當做一個通常的解釋。即房產上是己方子女一人名字的,視為對己方一人的贈與。房產證上兩人名字的一般視為對兩人的贈與。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雙方具備均等分割房產的前提下,尊重房屋的既往居住、購買等實際情況,傾向于照顧低收入、無房、居住困難方及子女、婦女和撫養子女房的利益。
在本案中,該判決兼顧各方利益及貢獻,所以雙方均未上訴。一場因婚姻引起的房產糾紛得到合理的解決。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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