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本市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一裝卸有限公司簽訂了《裝卸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物流公司將裝卸、搬運等工作外包給該裝卸公司,裝卸、搬運崗位的員工由裝卸公司招聘,并派駐到物流公司工作,這些勞動者的工資由裝卸公司負責支付,物流公司每月向裝卸公司支付裝卸費。
丁某于2009年由裝卸公司安排到物流公司擔任搬運工工作,每月工資由裝卸公司的朱某以其私人賬戶打入丁某的銀行卡內,朱某系裝卸公司駐扎在物流公司現場的帶班人員,負責裝卸、搬運等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務安排等工作。2017年5月,物流公司因倉庫搬遷而與裝卸公司解除了裝卸承包合同。
6月,丁某到物流公司索要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加班費,物流公司讓丁某向裝卸公司索討,丁某隨即提起勞動爭議申請,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解除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幾年的加班費共計12萬余元。
★爭議焦點
丁某稱他從2009年到2017年5月一直在物流公司工作,他是派遣工人,由裝卸公司派遣到物流公司工作的。現在因為物流公司倉庫要搬到外地,才導致自己沒有了工作,他問裝卸公司要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裝卸公司不予支付,那么只能由物流公司來支付了。
物流公司辯稱,因其與裝卸公司之間有外包協議,協議約定包括丁某所在的搬運,以及裝卸崗位均已外包給裝卸公司,物流公司每月只支付給裝卸公司一定金額的裝卸費用,至于裝卸公司支付給丁某多少工資,物流公司沒有多過問。丁某是外包工,不是派遣工,所以丁某與裝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與物流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物流公司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加班費。
本案焦點,丁某到底是派遣員工,還是外包工?
★裁判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一審法院均認為,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某裝卸公司之間系勞務外包關系,丁某與物流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點評
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外包承攬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營形式,勞務派遣僅僅是勞動合同法明確的一種用工形式,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基于此,兩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慮。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公司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兩者主要區別在于: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而勞務外包適用的是合同法。
2、服務性質不同。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勞務外包提供的卻是針對某項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此外,對勞務外包而言,發包單位需要的只是外包公司未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
本案例中,物流公司將裝卸、搬運工作外包給裝卸公司,物流公司將需要完成的貨物量告知裝卸公司,至于裝卸公司派多少人員進行工作,物流公司并不干涉。
3、結算標準不同。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動力”,是“工作人數×工資”;而勞務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工作量”,是“工作數量×單價”。
本案中,物流公司根據雙方約定,每月只根據完成的貨物量來支付裝卸費用,并不根據裝卸公司派駐的人數來支付費用。
4、管理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最大的區別,即派遣人員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用工單位對派遣人員行使了管理權;而勞務外包中發包企業對勞務承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勞務承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發包方對承包方的人員不行使管理權。
本案中,裝卸公司在物流公司的倉庫安排了一名現場管理人員朱某,丁某平時的考勤、工作任務安排均聽從朱某的指揮,且丁某每月工資也由朱某轉賬。
5、納稅方式不同。勞務派遣服務適用差額征稅;而外包服務必須按其開出的發票金額全額征稅。
6、違法的后果不同。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勞務發包單位對勞務承擔單位的員工不承擔任何責任。
從以上幾點分析可見,物流公司與裝卸公司之間屬于外包關系,因而丁某與物流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丁某應當向裝卸公司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加班費。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