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去年11月3日,司機趙某某因俯身撿拾從駕駛座位上失手滑落的手機,致使正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的大巴撞向上街沿,側翻造成6位乘客不幸遇難。昨天,虹口法院對這起發生在東海大橋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件進行了宣判。法院判決司機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趙某某駕駛某巴士公司大型客車,由本市南浦大橋旅游集散中心駛往小洋山島沈家灣客運碼頭,當時車上載有48名乘客。10時08分許,被告人趙某某超速駕車行駛至東海大道進能源路西約300米處時,因俯身撿拾掉落在其右側的手機致車輛向右偏離并碰擦道路右側路肩,后又因向左急打方向,造成車輛失控向右側翻,致使車上6人當場死亡;3人重傷;21人輕傷;4人輕微傷;其余共計15名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傷,但仍未做傷勢鑒定或者因已民事調解而放棄傷勢鑒定。與此同時,經鑒定,該事故造成肇事車輛損壞的直接物質損失為人民幣近12萬元;又造成部分道路設施毀損的直接物質損失為人民幣3.8萬余元。
案發后,經鑒定,涉案肇事車輛事故發生時的行駛車速達70至75公里/小時之間,事發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系超速行駛,又經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趙某某在駕駛機動車行駛的過程中,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且超速行駛,途中又有撿拾掉落的手機這一妨礙駕駛安全的行為,隨后向左急打方向,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并發生側翻,造成本次交通事故。
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道路運輸管理法規,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某是過失的主觀心態,客觀上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兩者存在因果關系,該交通事故在公共管理范圍內發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告人趙某某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定性沒有異議,被告人確在行車途中未按規定提醒車上人員使用安全帶,且存在超速行駛。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撿拾的手機系被告人單位配發的對講機,被告人單位對此事故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加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悔罪態度良好,且被告人單位已和部分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虹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特大交通事故,致6人死亡、3人重傷、21人輕傷,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在單位又積極與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了民事調解協議并進行了相應履行,取得了諒解,綜合以上情節,可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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