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市民張女士在某銀行上海分行租了一個保管箱,用于存放銀元、黃金等貴重物品。
生病住院期間,自覺不久于人世,于是立下一份代書遺囑,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和遺囑監督人,但未寫明受益人,且其亦無法定繼承人。遺囑訂立不久后,張女士匆匆離世,遺囑執行人開啟保管箱的要求遭銀行拒絕。
日前,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銀行應于判決生效后配合原告開啟保管箱,取走箱內物品。據了解,本案是浦東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遺產執行人請求保管銀行保險箱內遺產的案件。
原告李先生是張女士同學。張女士一生未婚未育,得知患病后,于2015年9月20日在醫院立下書面遺囑,指定李先生為遺囑執行人,讓他按其心愿處理保管箱中的物品,林女士、馬先生為遺囑監督人。該份遺囑中有醫生簽字,確認張女士立遺囑時神志清楚。
2015年9月,李先生一行持張女士書面委托前往銀行要求辦理退箱業務,被告知,應將委托書進行公證后方可辦理。2015年9月23日,張女士書面委托李先生等辦理退箱業務,銀行以不知委托人是否意識清醒、委托書需要公證為由拒絕辦理。
2015年9月27日,張女士去世。同年12月25日,徐匯公證處對張女士的代書遺囑進行公證,確認這是她生前所立最后一份有效遺囑。
作為遺囑執行人,李先生將銀行起訴至法院,林女士、馬先生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銀行稱,根據保管箱業務辦理第30條規定,租箱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應提交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由經法定程序確認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向開辦支行申請開箱。由于原告沒有提供經法定程序確認的合法繼承人的相關證明,不符合申請開箱條件,所以告知原告,需經過公證或者法院有法律效力的生效判決來確認,在滿足該條件后,被告才可辦理開箱。如果法院判決被告開箱,被告是認可的。
庭審中,原告出具戶籍摘錄及戶籍信息以證明張女士無法定繼承人,治喪小組登報訃告也未出現法定繼承人,且有多位證人證明張女士無法定繼承人,法院因此認可原告提出的張女士無法定繼承人的意見。
法院認為,張女士的代書遺囑真實有效,遺囑中已明確原告為遺囑執行人,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故原告身份合法有效,有權對張女士在被告處保管箱內的遺產進行清點、保管。據此,法院判決銀行應于判決生效后配合原告李先生開啟保管箱,取走箱內物品。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