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老郭來信咨詢:我女兒工傷骨折后,單位人事非但沒給予關心,反而在工傷認定上處處刁難。現在,經過我們自己努力,好不容易工傷認定下來了,單位又拖著不給辦傷殘等級鑒定。希望你介紹一下這方面規定。
老馬同志回復:
依據《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做些介紹。
一,個人也可提出鑒定申請。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本單位因工負傷、職業病、非因工負傷和因病致殘人員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提出申請的,個人也可以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關于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負傷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表》(以下簡稱《鑒定表》)并按規定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請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的,提供有關部門對該工傷事故的批復和工傷認定意見;(二)申請因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的,提供職業病專業醫療機構提供的職業病診斷結論;(三)申請因精神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的,提供在各級精神衛生中心就診的《掛號卡》復印件。
三,鑒定程序。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安排被鑒定人到指定的醫療機構作醫療檢查(另有規定的除外),并核對被鑒定人身份。指定的醫療機構應當組織有經驗的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進行檢查,并將職工主要病情填入《鑒定表》,由檢查醫師簽名,門診辦公室或者醫務科蓋章。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應當聘請不少于十人的醫療專家組成勞動能力狀況技術鑒定組。勞動能力狀況技術鑒定組應根據醫療檢查結果、原始病史及相關資料,在面見被鑒定人的基礎上,依據鑒定標準進行集體討論,作出技術鑒定意見。鑒定結論一般應自受理之日起90日內作出。申請人對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自收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因傷情病情變化,被鑒定人或待遇支付單位可再次按本辦法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書面申請。再次提出申請的時間必須距上次作出鑒定結論日期6個月及以上,但特殊情況除外。
四,鑒定費用承擔。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由被鑒定人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預付,如經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鑒定費用應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負擔。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相符,鑒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鑒定結論與鑒定結論不相符,鑒定費用由原鑒定機構負擔。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鑒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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