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武女士來信咨詢:我父母已經亡故,留下的房屋系公租房,由我租賃。我是租賃、戶籍的戶主,現在被征收了,協議由我簽訂,我得到補償款約400余萬元。
該房的戶口簿上有我們一家3人,我前夫戶口也在里面,還有我弟弟及侄兒的戶口,一共六個。我和我弟弟都曾在單位得到過配房,我前夫沒有得到過配房。
現在我弟弟提出與我均分征收補償款,即各50%。我們姐弟倆各200余萬元。我認為他拿得太多。像我家這樣的情況,該如何分配征收補償款?法律上有什么規定?
張律師回復:
法律規定的條款是針對大多數情況的。對于個人不同的情況,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不一定就有可以完全貼合的條文。建議你可以比照相關或者說最為接近的法律規定來與你弟弟進行協商。
你可以參照《上海市高院關于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第五條規定:除前述條款列舉的以外,還有哪些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答:
(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訴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已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按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的,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如還有不明之處,歡迎再次來信。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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