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工作了數年的公司突然遠距離搬遷,既不安排班車也不發交通補貼,只是一味地讓職工隨遷。日前,職工劉先生向本報咨詢,如果他不愿意隨遷,能否要求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據劉先生反映,他于五六年前進入本市郊區的一家公司工作。進公司不久,公司就與他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工資一欄約定的是本市最低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再簽,卻讓他繼續工作,每月工資發放、社保繳納照舊。兩年多前,公司業務越來越多,人手卻沒有增加,他每周都要上六天班,且每天都要做足8小時。不過,公司每個月都會給他3000元工資,比約定的工資要高出幾百元。
去年,公司任務更重了,他有時一周只能休息半天。如此連軸轉,讓他十分疲憊,可看在公司又給漲了點工資的面上,他只得咬咬牙繼續干。
誰知,幾天前,公司突然通知所有員工,公司要搬遷,所有人員隨公司一起搬遷。他到網上一查,公司的新址“遠開八只腳”,要斜穿整個上海市。
因為大多數員工都住在公司附近,這么遠的路該怎么辦?大家議論紛紛,公司會不會派班車?至少應該給交通補貼吧?但公司給出的答案卻是,所有職工都必須跟著公司隨遷,上下班的交通問題公司不管,由職工自己解決。
如果不想隨遷,職工可以自己辭職,但沒有補償。自己一個月就掙3000多元工資,如果隨遷,交通費用暫且不談,這每天來回路程要6個多小時,誰受得了?
然而自己在公司做了這么長時間,就這么不給一分錢補償走人,又讓他無法接受。不愿隨遷的劉先生想,能否要求公司給點補償?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表示,公司的做法不妥。
首先,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根據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強制隨遷,不妥。雖然法律對這個問題并不明確,但這里也有個合理限度問題。像劉先生所在公司這樣遠距離搬遷,使得員工在上下班途中要花6個多小時,長此以往多少會對職工健康造成不利影響,而且公司既不提供班車也不給予補貼,只按辭職對待,顯然有失公平、不合情理。
一般而言,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合同約定條款,從實際履行角度而言,職工一直在原址上班已是既定事實,對于這種約定的改變或客觀事實的改變,且超出一定的合理限度,公司應該與職工協商,公平解決。
最后,公司支付的加班費也不足?!秶鴦赵宏P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根據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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