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金來信咨詢:我向單位遞交辭職報告后就后悔了。因為聽說單位將搬到離我家很近的地方,而且待遇也會增加。但人事不同意我撤回報告,說同意我立即走人。我想不通,畢竟30天未到,我還在上班,憑什么不讓我撤回辭職報告?
老馬回復:對于這個老問題,說法不一,操作不一。有的認為只要未滿30天就可撤回,提前批準無效。有的認為主動權在單位。有的認為要具體審查送達或審批證據等。下面分析四點:
第一,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享有任意解除權,按照勞動者行使解除權的不同程序,可分為即時解除和預告解除。即時解除是指因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或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等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預告解除是指勞動者需預先通知用人單位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也是以必要時間填補因勞動者辭職而造成的職位空缺,保證用人單位工作的連貫性。
第二,職工提出辭職后可否撤回?勞動法律法規沒具體規定,故有人引用民法形成權理論來解釋,即單方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所以權利人撤回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應在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前或與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還有的根據《合同法》要約和承諾來解釋,即職工提出辭職,就是向用人單位提出了邀約,單位在收到邀約后,做出了承諾,批準了辭職(即邀約),合同就成立了。職工要修改邀約,必須在單位接受承諾前,否則是無效的。
第三,現實用工,基于職工能力、素質、雙方主觀意愿等,往往有不同操作。一般而言,在沒有細致的單位規程或法律規定前提下,勞動者要單方操作撤回,難度是極大的。因為勞動者提出辭職,無需單位同意,30天后單位即可辦理退工,也就是說除非單位同意,職工很難收回成命。因為用人單位收到申請后,需即刻為人員交接做相應的招聘或調崗工作,如允許員工隨意撤回,則影響了企業的正常人事制度,加大企業人事招聘成本,顯然不公平。因此,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是否可以撤銷再回原職工作,主動權應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接受撤銷,則不會產生問題。如果用人單位不接受,員工的離職申請已發生法律效力,30天后用人單位可依法定程序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可見,勞動者應充分理解辭職行為的法律后果,謹慎行使辭職權。就算可以對簿公堂,但涉及證據問題,一般職工很難得到支持。
第四,預告期內的勞動權利應保障。職工交了辭職報告并不等于可以馬上離職,應該一邊工作一邊完成工作移交,工作至30天滿方可走人。但也有的單位不需要職工干滿30天或者要求其多干十天半個月,這也要征得職工同意,并就工資、獎金、社保繳納、退工日期等達成一致,否則極易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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