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楊先生在公司工作多年,勞動合同到期后卻一直沒有續簽,最近,公司通知他,做到這個月底后就不用再上班,同時還非要他補簽一份勞動合同。對于這樣的做法,他十分不解,希望有專業人士能為他答疑解惑。
據楊先生反映,他于10多年前進入公司工作,一直和公司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也一直與他續簽。可是,他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于去年8月到期后,公司卻沒有提起續簽的事。不過,因為工資一分未少,社保也按月繳納,所以他也就沒有多想。
轉眼幾個月過去了,他打聽了一下,發現同事當中也有不少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的,所以也就沒有在意。去年年底,他就聽到傳言,說公司就要搬遷了,且要先關掉幾個車間。
起先也只是傳言,但過了年上班之后,他和幾個同事紛紛接到口頭通知:讓他們做到一月底后就不用再上班了。不上班就不上班吧,他決定干到一月底就回老家和家人好好團聚,等過了元宵節再找新工作。
沒想到,幾天前,公司又通知他和同事去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是就要他們走人了,怎么還要簽合同?他去人事部一看,勞動合同是從去年合同到期日一直簽到今年的一月底。這樣的合同他能簽嗎?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表示,楊先生需要了解幾個法律法規,這樣才便于與公司交涉。
一,公司未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访鞔_,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簽訂合同的后果。《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三,終止和解除的區別。
首先,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理由,只要出現法定情形即可終止,如勞動合同期滿的……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理由,例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其次,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終止補償年限是從勞動合同法實施的2008年起算,而解除補償這是按照職工本企業工齡算。
綜上,袁律師認為單位用工構成違法,職工可以要求單位承擔未及時續訂合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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