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申某與師某均系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財務人員,其中申某已經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從事財務工作近六年,在上海某科技公司也是一名老職工了;師某于2018年4月底入職公司,入職后即擔任公司出納工作,負責公司日常財務工作。
涉及財務資金流轉,上海某科技公司有明確的財務規章制度,嚴格規定公司業務往來需要付款時,必須依據總經理簽字審批、相關部門主管簽字審核及財務經理簽字審核的《付款憑單》,方能辦理付款。
通過網銀轉賬時,由出納人員認真核實收款方賬號后進行網上制單,財務經理(總賬會計)審核后劃付款項;如遇特殊情況,《付款憑單》生成后可由總經理授權人員、部門主管及財務經理(總賬會計)簽字生效,且事后須經總經理補簽《付款憑單》。在每次招錄新的職員,特別是財務人員時,上海某科技公司都會對于付款流程作出重點說明。
此前申某和師某也一直按照公司財務規章制度履行職責的。而且,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在布局時也安排在了財務辦公區域附近,其中負責公司財務審批的公司分管財務副總辦公室就與財務辦公區域僅一墻之隔,可謂近在咫尺。
★案情發展
恰恰就是在這樣一家管理相對規范的公司發生了一起財務人員遭受電信詐騙案件。
案發時間為2018年6月22日,上海某科技公司與往常一樣,上到公司總經理、分管財務副總,下到公司各部門職員都正常來公司上班。據當日的攝像頭記錄顯示,早上8∶48公司分管財務副總來公司上班,8∶58公司總經理來公司上班,9∶24∶35師某來到辦公室,公司總經理此時還親切地與師某打招呼,簡單溝通了幾句工作事務。在9∶46,公司前臺接到一通電話,來電者稱“要開票信息”,后前臺工作人員喊來了師某接聽電話,師某接聽電話并記錄來電者“北京凱林集團周總及其QQ號”。
師某隨后在公司辦公電腦上添加了該周總的QQ號,并在QQ號上于9∶54∶55將公司開票信息發至該QQ號。10∶03∶43,師某收到QQ名為“古麗”(公司總經理的姓名、為化名)發來的信息,開頭便是“我現在在開會,你在公司嗎?”
隨后的聊天內容如圖片信息,在收到師某回復“在”之后,“古麗”(實為詐騙人,下文簡稱:騙子)發來的信息:“我這邊在開會不方便電話,你代我聯系安徽的周總,問一下昨天談好的合同金打過來沒有。
周某電話135***”。10∶10∶40,師某回復騙子:“和周總聯系上了,他說財務早上有事,一會兒會馬上安排電匯過來,另外,讓您把合同的電子版發他一下”。
騙子隨后回復:“好的,我現在郵件轉發過去給他。你注意查收款項,有情況回復我”。騙子在10∶28∶25回復:“周總把款打到我私人賬戶上了,剛剛收到他發來的郵件”,同時騙子在QQ上發來轉賬截屏,打開截屏可以清楚看到2018年6月21日10∶22周某個人轉賬給古麗個人47.5萬元。
當天不應該是6月22日么?實際是騙子“粗心大意”了,盡管如此,師某也沒有引起注意,沒能避免公司遭受損失。
★追蹤調查
師某接下去的工作,一直圍繞如何向周總“退款”展開。
一方面,騙子周某與師某電話在線溝通,另一方面,騙子以公司總經理名義在線與師某QQ聊天溝通。在打款過程中,由于該科技公司一個賬上錢款不足,師某在QQ中主動向騙子表示需要調動其他賬戶資金,并表示需要公司分管財務副總審批復核一下網銀,但師某實際上未并向公司分管財務副總審批,而是徑自操作了。
其間,除因為劃款需要經申某審核、共同操作需要與申某溝通外,師某未向公司有關審核領導包括其他同事詳細說明此事。申某當天上午并不在公司,師某跟申某傳達該項轉款任務時,僅簡單表示是經公司總經理要求需要緊急處理的,申某以為事情確實為師某上午與公司總經理當面溝通確認,故自己也沒有去找公司總經理當面確認,隨即協助師某完成兩次打款,包括第一次公司內部兩個銀行賬戶內資金的調度,以及第二次的公司賬戶打款28萬元給騙子周某個人的農行賬戶。
攝像頭記錄了公司真正的總經理于11∶00∶10背著背包穿過財務辦公區域進入了隔壁的公司分管財務副總辦公室,又于11∶02在進入財務辦公區域與另一職工溝通工作。當天下午14∶25分公司總經理與另一位同行男士由外進入財務辦公區域與另一位職工溝通工作,14∶25∶59公司總經理離開財務辦公區域,師某起身看到了但未與總經理溝通。16∶12公司總經理應申某邀請進入財務區域喝奶茶,當時師某也未向公司總經理作任何匯報。直至16∶24,公司總經理在微信上點開師某發來的成功轉賬28萬元給騙子周某的轉賬憑證后才來到財務辦公區域向師某了解情況,得知師某竟一直在QQ上與假冒古麗名義的人聊天,被騙28萬錢款的經過。公司立即報了警。
公安偵查階段,派出所民警分別對師某、申某及公司總經理做詢問筆錄,調取了師某與騙子之間聊天的記錄內容,公安偵查后表示此類電信詐騙案件,很難抓獲犯罪嫌疑人,挽回損失的可能幾乎為零。
事后,科技公司因與師某、申某就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科技公司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在勞動仲裁委出具書面不予受理通知書后,于2018年11月份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師某與申某共同賠償公司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8萬元。當地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目前此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關注一:受害單位可否主張財務人員賠償?
對這一問題,目前法律未有明確規定。一方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所進行的與其工作內容相關的業務活動,應屬職務行為;勞動者因履行該職務而使用人單位遭受的損失首先由用人單位承擔。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以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因此,若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過失或惡意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行為,則勞動者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就本案而言,盡管詐騙案件目前已為公安立案偵查,但該案件得到破獲的概率極低,因此上海某科技公司遭受直接經濟損失28萬元可以認定為確定的損失。
但是否可向經辦的財務人員主張損失,還需結合當事人之間簽署《勞動合同》,以及公司的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確定。
根據公司的財務制度,財務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顯然已經發生了重大過失(由于刑事案件還在偵查過程中,尚未排除財務人員具有其他更嚴重情節的可能性),顯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注二:財務人員為什么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勞動者歸責原則應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且歸責的過錯僅限于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宜作擴大解釋適用。
具體到本案,兩名財務人員履行財務工作職責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是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具體表現為兩人是否恪盡職守、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是否在工作中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
從案例介紹的背景情況來看,師某和申某明知公司制定有嚴格的財務審批流程,且當天公司真正的公司總經理、公司分管財務副總都在公司,分管財務的公司副總辦公室就在隔壁,但師某卻未按公司流程辦理審查批報手續。
特別要指出的,師某此前從未添加過公司總經理QQ好友,更未與公司總經理有過QQ聊天,甚至沒有對犯罪分子發出的時間錯誤的轉賬截圖進行核對,確未盡到審慎核實義務。
一向工作認真的申某亦是輕信師某的傳話,沒有審核《付款憑單》,沒有與公司總經理確認。兩名財務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財務規章制度,最終導致公司錢款流失,已然構成重大過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注三:如何劃分涉案兩名財務的賠償責任?
要劃分他們之間的賠償責任,需要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劃定責任分擔,再考慮勞動者過錯的程度、損失的大小及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賠償責任。
本案中,兩名財務人員因重大過錯給上海某科技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首先,從管理角度而言,上海某科技公司自身的財務監管制度及流程可能還需要進行總結、提高,其本身也需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
其次,在劃分上海某科技公司與兩名財務人員之間的責任后,再分別考慮兩名財務人員過錯的程度、損失的大小及其收入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賠償責任的劃分。
本案中從已經披露的情節考慮,師某較申某而言可能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關注四:單位可以扣發員工工資以賠償損失嗎?
對于經濟損失的賠償,用人單位可以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就本案可能存在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上海某科技公司如未解除與兩名員工勞動關系的,可從兩名財務人員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兩名財務人員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兩名員工的勞動有關系與公司已經解除,則應當依法賠償公司的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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