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黃同志:父母生育我們兄妹六人,我是最小的兒子,有四個哥哥和一個妹妹。1985年,我家所在地動遷,當時動遷每人應分6平方米(父母是農民每人可多分2平方米),大哥另立戶口分房。
我和父母、二哥(已結婚分到19平方米一套房)、三哥(已結婚分到27平方米一套房)、小哥(已結婚分到19平方米一套房)以及小妹的名字都在一個戶口本上。我和父母、小妹按規定可以分得36平方米的一套房,經動遷組提醒,我開了結婚證,多分了點面積,共計分到41平方米的住房。當時動遷給的均為公租房。不久,妹妹成家,戶口遷出,并另分得公租房。我和愛人、女兒以及父母居住在41平方米的房子里。2000年,我出錢買了一套15平方米的房子給父母居住。2007年,我把我住的41平方米住所置換了。現在我妹妹要求我給她動遷時她名頭上分得6平方米(按現在房價)的錢。我認為:我已買了一套15平方米的房子給父母住了,妹妹應等到母親百年后(父親已過世),從母親現在所居住的15平方米里拿(父母出錢買下的售后公房)。是嗎?
張律師答復:
據你所述簡答如下:在當時分得房屋時,你、你愛人、你父、你母和你小妹均為原始受配人。由于你父母(通過買賣獲得公租房,屬于公轉私)、你小妹(通過再次分配得到福利房)均已得到房屋且居住不困難的情況下,依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綜述》:公房承租時,房屋調配單一般載明公房的受配人。若原始受配人長期不居住在系爭公房,是否喪失公房居住權?
傾向性意見認為,對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輕易認定其公房居住權利的喪失。但對于原始受配人長期不實際居住系爭公房的情況,應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服兵役、服刑等原因,長期不實際居住的,不能就此認定其喪失系爭公房的居住權益;如登記為承租人的原始受配人,在其承租人身份未喪失前,一般而言,其居住權也不喪失;但是,如原始受配人在他處獲得福利公房且該處房屋居住也不困難的,或明確表示放棄權利等情況的,可認定其喪失公房居住權。你父、母、妹均已喪失公房居住權。本人認為,關于你妹妹索要的房屋面積款并不是當然要支付的。其一,系公房,產權屬于國家。其二,其已得到再分配房屋,且居住不困難。在已喪失原房屋居住權的情況下,她不當然享有該房屋的面積使用權。至于你們協商解決的方案,只要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那么就有效。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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