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劉先生在某物流公司已工作了6年,今年5月初,此前一直沒有請過病假的劉某突發重病,并因此請病假2個月。2個月后,劉先生如期恢復,并回到公司上班。誰曾想,一回到公司,公司就告知劉先生,由于他已經兩個月沒有工作,因此這期間的應該由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應該由他承擔,同時公司也已從劉先生的病假工資中予以扣除。
病假醫療期內社保費應該由誰繳納?
收到這一通知后,劉先生當場表示不滿,并就此與用人單位發生了爭議。劉先生認為,自己的社保等情況已經在勞動合同中有詳細的規定,而且自己的病假處于醫療期內,公司沒有與自己協商,強制并直接從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費的做法也讓他不能接受。由于協議未果,劉先生只得求助于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希望能夠為自己討回公道。
解析▲
用人單位應退回不該扣的社保費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用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顯然,該公司以劉先生病假期間沒工作為由,讓劉某把公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改由他承擔,是完全錯誤的做法。
按照相關規定,劉先生請病假2個月是在規定醫療期之內,從劉先生病假工資中扣除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對劉先生形成了侵權行為。因此,在本案中,劉先生找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做法是正確的,用人單位也應當退還從劉先生工資中扣除的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