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黃某等11人、被告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據了解,這是上海法院首例因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而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2015年初起,黃某、謝某及張某等人從事個人借貸業務,后通過注冊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設業務部、后勤部、網簽部、催債組等部門,由張某、黃某、謝某等人伙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無抵押貸款”等民間借貸為誘餌,以“違約金”、“行業操作慣例”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并帶被害人至銀行轉賬,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虛高借款金額的假象,再以各種借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與被害人簽訂空白房屋租賃合同,網簽被害人房產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語或身體威脅、恐嚇、上門騷擾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虛高金額還款,或帶至其他犯罪團伙平賬,或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被告人張某、黃某、謝某等人負責組織、管理和業務洽談,其余被告人負責看房、走賬、網簽、討債及訴訟等。至案發,以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查某、張某等33名被害人約1,400萬元;以被告人張某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騙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計1800余萬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黃某、謝某、張某等人預謀后注冊成立借貸公司,下設業務部、財務部、后勤部、催債組等部門,之后三人負責組織、指揮和決策,其余被告人負責簽訂虛假借條、銀行轉賬、催討錢款等具體事務,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屬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且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人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對兩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套路貸”作為一種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了我國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上海二中院昨天判決的兩個案例系上海法院首例因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而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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