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李來信咨詢:我在一家私營企業跑運輸。最近我想換一個輕松點的崗位。人事說沒有合適崗位安排,不做只能自己走人,而且聲明300元押金不退。所謂的理由,是因為我工作服務期未滿3年,算作服裝損失。錢雖然不多,但單位的做法好像不近人情,當時也沒說要做滿3年,更何況我工作服、工具什么的都移交了,哪來的損失一說?單位的做法對嗎?
老馬同志回復:介紹兩點意見供參考。
關于押金、服裝費之類。現實用工中,確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者入職的時候收取一定數額的服裝費、押金來作為擔保,否則就不錄用勞動者。那么單位收取服裝費、押金合法嗎?好多勞動者心中存有這樣的疑惑。其實,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關系和一般民事關系不同,民事協議的當事人一般可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服裝費、培訓費、資料費等應列入公司正常的運營成本,公司產品(樣品)、勞動工具、工作服裝等可要求職工離職后歸還,造成損失的也可要求賠償,但不能以此為由向職工收取押金。此外,用人單位一律不準向應聘人員收取“中介費”“報名費”等,一旦勞動監察機關發現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將依法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可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服務期約定。在實踐中,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資培訓的,為了不使自己的培訓成為勞動者的“嫁衣”,一般會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培訓協議,約定勞動者接受培訓后必須為公司服務一定的年限,這就是所謂的“服務期”。服務期的長短,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3到5年的居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現在的問題是,你們單位沒出資對你進行培訓,也沒有簽訂服務期協議,說你沒有工作滿服務期,顯然是沒有依據的,更不能以此為由來克扣原本就不該收取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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