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王老師來信咨詢:我居住的地塊正被征收,如何分辨征收行為是否合法?
王老師:本人認為,結合《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之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內容較多,簡述如下:
一,《細則》第五條規定,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只能是做出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部門。
二,合法的房屋征收決定是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在征收補償決定行政復議或訴訟中,征收決定往往是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機關提交的主要證據作為其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依據。
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對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征收。確需征收房屋有六種情形。2、征收決定的適用范圍,只有在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對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實施征收。而在集體土地上實施拆遷是不能做出征收決定的。3、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4、區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被征收房屋范圍、涉及的具體戶數、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等。5、在做出征收決定之前,應當將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依法公告、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征收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然后才能做出征收決定,征收決定做出后應當依法進行公告。
三,選定房屋評估機構的程序審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市制定。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由被征收人同意。由征收人指定選定評估機構應為無效。
四,對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的審查。第一,對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的審查應首先審查評估機構的資質及注冊評估師的資格;第二,對評估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查,有無漏項;第三,是否符合客觀實際;第四,評估的方法是否合理、適當;第五,評估報告是否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及不服評估報告的救濟途徑。
五,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時間及適用對象審查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結束后。做出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只能對兩種情況做出征收補償決定。一是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內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達不成協議的;二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結束后被征收房屋產權仍不明的。
六,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審查。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方可申請區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區人民政府決定、做出征收補償決定、將征收補償決定送達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機關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時應當提交上述程序性證據材料。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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