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沒崇明網訊 2017年9月13日,王某至徐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反映A公司未為其辦理退工登記手續。據王某介紹,其于2014年8月1日入職A公司,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后因王某不愿與A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日離職,并多次向A公司提出辦理退工登記手續,但A公司未予答復。
徐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受理了王某的投訴,并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A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向經辦監察員介紹,公司認為王某在任職期間可能存在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欲通過相關途徑向其追索,所以沒有為王某辦理退工登記手續,但仍為其延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監察員向A公司宣傳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政策:用人單位認為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即便員工離職,用人單位仍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其追訴,不應用拖延辦理退工來加以限制。但A公司不理睬監察員的宣傳教育,未主動辦理王某的退工登記手續。2017年10月24日,徐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對A公司未按規定辦理勞動者就業登記手續的行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A公司限期改正。2017年11月10日,A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至徐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受調查詢問,表示因公司管理層不同意,仍未辦理王某的退工登記手續。因A公司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條例》相關規定,徐匯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對A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同時,通過致函退工管理部門,為王某辦理了退工登記手續。
[案件分析]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勞動合同終止、退工以及對公司拒不改正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等問題值得關注。
1、王某勞動合同終止及退工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是辦理勞動者退工登記手續的前提條件。本案中,王某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工雙方沒有續訂勞動合同,但A公司仍在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是否終止?經辦監察員通過調查取證,向A公司調取了王某提出辦理退工手續的申請、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復函等書面憑證,并制作了調查筆錄,記錄續繳王某的社會保險費系A公司單方行為,以及王某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再上班的事實,這些證據材料有效證明了王某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終止。
此外,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及本市相關招退工登記備案的規定,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此項工作的主管部門。因此在核實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未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行為時,向主管部門協查其備案情況也是查處退工案件的另一個調查取證要點。通過主管部門反饋A公司未為王某辦理退工登記手續,來證明A公司的違法行為。
2、對拒不改正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問題。
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未及時辦理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鑒于A公司能較好配合調查詢問,故前期對A公司未為王某辦理退工登記手續的行為,僅責令限期改正,并未給予行政處罰。后因A公司逾期未改正,且明確表示拒絕改正,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符合經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適用情形,故對A公司拒不改正的行為作出了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同時,徐匯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積極主動與退工登記主管部門聯系,探索兩部門的協作方式,最終促成了跨區域、跨部門協同合作機制的建立,打通了退工協辦的“最后一公里”。通過致函退工登記主管部門,在A公司未按期改正的情況下,由退工登記主管部門依法協辦,為王某辦理了退工手續。
(徐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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