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劉來信咨詢:我父親已去世,母親年紀也很大了。我們兄妹五人,我是老二的監護人。老二沒結過婚,也沒孩子,現在他死了。我有繼承權嗎?他的財產是全部歸我還是兄妹分?
張律師回復: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沒有必然的繼承關系。監護人的職責是監管被監護人的財產及其他人身權利不受侵犯,負責照顧和監護。因此,屬于義務性質的。
《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有時監管關系與繼承關系是重疊的。如父母、子女成為其監護人是就發生了重疊的事實。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可以看出:《民法總則》的“配偶;父母、子女”與《繼承法》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是重疊的。兩個法條內容重疊,此時的監護人也是繼承人。
根據你陳述的這一情況,由于你母親還在世,依據《繼承法》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由你母親一人繼承,你們兄弟姐妹均不得繼承。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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