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在工作中受傷,老板墊付了部分醫藥費。職工傷愈后上班,未料老板玩起了“失蹤”。日前,焦急的劉先生向本報求助,希望了解該如何為自己維權。
據劉先生反映,他于今年春節后進入本市郊區一家制造企業擔任操作工,工作僅三個多月的他,便在一次干活時被貨物砸傷了手。得知有人受傷,老板也很緊張,立即和一個同事一起將他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醫生確診是骨折,老板支付了醫藥費后,囑咐他好好休息,等傷好了再上班。在家休息時,他的工資卡中打入了一筆工資,可是他一算,只有半個月的工資。他打電話詢問公司后得知,因為他只干了半個月不到就受傷了,沒有上滿整月,所以只能拿半個月的工資。他想想也對,自己不干活兒怎么能拿錢呢?之后,老板便沒有再出現過,他再去醫院做繼續治療等,都是自己付的醫藥費。因為生活拮據,他向老鄉借錢,老鄉一聽他的情況,便說,他這是工傷,醫藥費應該公司掏。他便打電話給老板,提出工傷待遇等問題,老板支支吾吾,最后說等他上班后再處理。休了兩個多月,他一上班,便去找老板談工傷問題。但老板一直推說很忙,不肯坐下來和他談。第二天,他又去公司,發現竟然無法考勤打卡,保安也不讓他進公司大門。于是他在門口給老板打電話,老板不接,一連幾天都是如此。這下他著急了,不知道老板玩哪一出。此時有同事告訴他,因為沒有給他繳納社保費,企業又不想承擔責任,所以老板就一直躲著他。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認為,其實劉先生不要著急,老板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尹律師還提醒老板,躲避不是辦法,應積極配合申報和補繳社保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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