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范軍來信咨詢:我們家的房屋系父母單位分配的公租房。父母亡故后,因大家意見不一,所以一直未確定承租人。
今年該地塊被征收了,由物業公司決定我的大哥作為被征收人的代表去簽約。不知道我大哥是怎么想的,直到現在也不愿去申請居住困難戶。根據目前條件,征收后給的補償等肯定是不夠家里兄弟姐妹分的。現在這種情況,我們該怎么辦?請你給我們想想辦法。謝謝!
張律師回復:
你在來信中沒有講清楚是否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所以我分情況給你解答。如果你們還沒有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這件事情比較好辦。你們可以依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以“共同居住人”的名義,帶上身份證明即可申請。是否屬于居困戶,即是否系保障對象由征收部門予以審查,然后予以公告。
如果你們已經簽約了,那么要趕快到征收部門去要求撤銷該《征收補償協議》,待確定居困戶后再重新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由于已經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現在你們要先作廢前面的《征收補償協議》,要求增加補償。根據各個基地的審查、處事方式不一樣,我估計一般你們可能會遇到以下這些情況:
一,如果審查下來你們確屬于居困戶,則撤銷《征收補償協議》,程序上推倒重來,這還是比較順利的。
二,征收部門重視程序,不同意撤銷《征收補償協議》的,那你們只能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訴訟了。
在訴訟時一定要注意時效問題,行政訴訟的時效與現在的《民訴法》所規定的時效是不同的。如還有不清楚的,請帶好相關資料來所咨詢。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