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何女士來信咨詢:我老公約在2002年購買了一套公租房,里面有三個戶口,我、兒子、母親。當時母親動遷分得房子后說要和我們過,于是戶口遷來了。2016年,我們居住的地塊被征收了,現在母親要分征收安置補償款,認為她與我是母女關系,同意她戶口遷來就說明她有份。她還說,不給她,她就起訴我,要分征收補償款。她的要求合理嗎?我們沒有居困戶補貼,她可以分得征收補償款嗎?
張律師回復:
依據你所陳述的情況,我不知道當時你母親居住的房子動遷時,她分得多少建筑面積。還有,我也不知道你母親是否實際居住在你處。因此只能分三方面概要釋解一下。
一,依據目前征收方案來看:一個是按《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是“低于人均建筑面積22平方米”予以“居困戶保障”,也有約定依據經適房標準“低于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作為“居困戶標準”,還有依據市高院“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的規定,你母親原分得的房屋現在是否低于規定的人均建筑面積?如果低于標準可以分得征收補償安置款,如果高于標準則不可以分得征收補償安置款。
二,由于你那套房屋被征收,系未有“居困戶”的事實,也就是居住不困難。《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應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你母親在被征收前是否居住滿一年?如果居住滿一年的,按此條件是可以分得征收補償款的。如果沒有居住滿一年的,那么是不可以分得征收補償款的。
三,從理論上講,即使存在母女關系,也只能說明你們彼此之間存在家庭成員或親屬關系。一方并不當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利益。公房承租人或居住人的家庭成員或親屬是否享有公房居住權,應根據租賃房的來源、居住的歷史演變狀況、他處房屋取得情況、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親屬關系的變更等綜合因素來評定。因此,你母親的訴求是否合理,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的規定來衡量。根據衡量結果才能確定她是不是被安置人,該不該有征收補償款。(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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