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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了保密競業協議離職后不發工資能算自愿?

    2018-10-24 12:41    發布者:喬蓓華    回復:0    瀏覽: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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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紀先生來信咨詢:我們是家金融投資公司,最近與一名員工因為離職發生了糾紛,有些法律問題實在搞不清,想向你請教。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紀先生來信咨詢:我們是家金融投資公司,最近與一名員工因為離職發生了糾紛,有些法律問題實在搞不清,想向你請教。

    公司投資部門的員工平時會接觸許多公司的商業秘密和重要的工作信息,這些核心機密對公司在同行業中保持競爭優勢有很重要的影響。為了確保商業秘密不泄露,我們制定了嚴格的保密制度。同時,考慮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離職后如有違約,公司很難取證,所以我們就與這些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特別約定了6個月的脫密期,即員工如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遵守公司規定的脫密管理,脫密期最長6個月。在脫密期內公司有權調整其崗位和薪酬,并對其經手相關業務進行審計。

    老袁是投資部門的重要客戶經理,我們與他約定的脫密期為6個月。今年年初,老袁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辭職。我們告知他需遵守6個月脫密期的約定,但老袁未理睬,不久即不上班了。此后,我們仍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并對其經手的業務進行了審核及相應的責任認定,在其提出辭職后的第4個月為其辦理了退工及社保轉移手續。在拿到退工單后,老袁提起了仲裁。他稱公司與其約定6個月的脫密期是無效的,并認為公司在此期間既不發放工資又不為其辦理退工侵害了其合法權利,要求公司支付其3個月的未及時退工的損失。我們認為,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就應該遵守。老袁在提出辭職后不久就不上班了,我們還來不及另行安排他工作呢,而且據我們了解,他離職后馬上就到另一家金融公司上班了。請問我們這樣約定脫密期違法嗎?我們要賠償其未及時退工損失嗎?

    喬法官回復:

    脫密期的規定主要來自于《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該條例是2001年11月上海市人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討論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做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該條例還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顯然約定脫密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其適用的應當是特定的人員,不能隨意約定。你們與老袁現在爭議的主要是約定的脫密期長于法定的三十天解除預告期是否有效。對于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應當結合相關法律條文的性質、文意、制度設置的目的等進行分析判斷。

    首先,勞動者無須法定事由即可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表述主要是明確勞動者提前預告的義務,該款的規定并不是強制性規范。勞動者未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義務即離職,用人單位如不持異議,勞動合同同樣可以解除。這從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就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做出脫密期的規定亦是基于此。其次,你們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六個月的脫密期系基于老袁所從事的工作涉及單位商業秘密,該約定是你們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最后,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有保密的義務。從約定內容看,脫密期內你們仍有安排工作并支付報酬的義務,亦不會因履行脫密期造成勞動者生活無著,該約定不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可以認定無效”的情形。因此,老袁主張約定無效依據不足,其未遵守脫密期約定,擅自離職屬于違約。你們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并在脫密期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并不違法。如其確如你們所述離職后即在其他單位就職,那么其再主張未及時退工損失更是沒有依據。但需指出的是,你們對老袁擅自離職采取放任的態度,未履行管理的職責或另行安排工作,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正確認識。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2017年獲評全國優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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