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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案東方證券與弘高怎么判?

    2018-10-19 12:54    發布者:郭娜    回復:0    瀏覽: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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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17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資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是該院首起開庭審理的案件。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17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訴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高中太)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據了解,這是上海金融法院自8月20日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1號案件,也是該院首起開庭審理的案件。

    原告東方證券與被告北京弘高中太于2016年4月起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若干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質押“弘高創意”股票合計28,961,432股,從原告處融資1.1億元。初始交易日期為2016年4月21日,購回交易日期為2019年4月19日,年利率分三段計算,最低履約保障比例為140%。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全額發放融資款,相應股票已作質押登記。被告于2018年1月5日日終清算后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約定的最低比例,且未進行提前購回或采取相應履約保障措施;同時,合同約定每季末20日結息,但被告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6個交易日內未按時支付利息,上述兩項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融資款,支付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延期利息及律師費等共計1.2億余元,并對質押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弘高中太辯稱,協議規定的購回日期尚未到期,協議無法正常履行并非被告惡意違約,被告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調整;關于律師費的約定亦屬于格式條款,合同簽訂時原告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依法無效;原告未提供質押登記相關證據,不享有合同項下的股票質權。

    庭審中,合議庭充分聽取原、被告訴辯主張,準確歸納雙方爭議焦點,有效指引雙方代理律師圍繞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是否應由被告負擔、原告對系爭股票是否享有質權等爭議焦點進行辯論。

    趙紅院長介紹,自8月20日成立以來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100件,訴訟總標的額為147.95億元。案件主要類型涵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公司債券交易糾紛、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營業信托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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