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17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訴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高中太)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據了解,這是上海金融法院自8月20日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1號案件,也是該院首起開庭審理的案件。
原告東方證券與被告北京弘高中太于2016年4月起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若干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質押“弘高創意”股票合計28,961,432股,從原告處融資1.1億元。初始交易日期為2016年4月21日,購回交易日期為2019年4月19日,年利率分三段計算,最低履約保障比例為140%。合同簽訂后,原告已全額發放融資款,相應股票已作質押登記。被告于2018年1月5日日終清算后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約定的最低比例,且未進行提前購回或采取相應履約保障措施;同時,合同約定每季末20日結息,但被告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6個交易日內未按時支付利息,上述兩項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融資款,支付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延期利息及律師費等共計1.2億余元,并對質押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告弘高中太辯稱,協議規定的購回日期尚未到期,協議無法正常履行并非被告惡意違約,被告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調整;關于律師費的約定亦屬于格式條款,合同簽訂時原告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依法無效;原告未提供質押登記相關證據,不享有合同項下的股票質權。
庭審中,合議庭充分聽取原、被告訴辯主張,準確歸納雙方爭議焦點,有效指引雙方代理律師圍繞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原告訴請的律師費是否應由被告負擔、原告對系爭股票是否享有質權等爭議焦點進行辯論。
趙紅院長介紹,自8月20日成立以來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100件,訴訟總標的額為147.95億元。案件主要類型涵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公司債券交易糾紛、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營業信托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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