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徐女士來信咨詢:由于我家居住的地塊被征收了,因此特別關注你的文章。我家系私房,產權人是我公公名字。房屋面積54平方米,在冊人口有公公、婆婆、二哥、侄子、弟弟一家三口、妹妹一家三口,我們一家三口以及我母親。由于人口多,居住面積小,于是申請《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經核算征收組分給我家5套房屋。然后我公婆與其他兄妹簽訂了家庭協議,在未經我們簽名同意的情況下,將分得的5套房屋均分掉了,就我們沒有拿到房子。
征收組居然也將這些房屋分配下去了。事后我們找了征收單位,征收單位認為我們有自購房,屬于“另有他房”,所以用不著我們三人簽訂家庭協議。我也提到我母親沒有自購房應該屬于被安置人,也沒有在家庭協議上簽名,這些房屋怎么可以按所謂的家庭協議分配了呢?征收單位認為這是我們的家務事。哪些情況下擁有的房屋屬于“另有他房”?這個《家庭協議》有效嗎?征收單位違規了嗎?我該怎么辦?
張律師回復:
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答復如下:
實際上“另有他房”、“他處有房”只是提法不同,含義是一致的。
在涉及被征收這一方面,根據司法解釋“他處有房”僅指福利分房。包括原承租的公租房、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一半以上用單位補貼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經濟適用房等。
如果你家購房時有上述情況的,那么你們實屬于“他處有房”的情況,即不屬于簽字對象。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的,那么你們屬于被安置人,理應得到安置。
對于你們家的《家庭協議》由于缺少當事人協商,其他人獲得房屋的權利于法無據。《家庭協議》
由于沒有當事人的簽名當屬無效。
由于家庭成員未能協商一致,作為征收方應當等待家庭內部協商好或者通過訴訟取得判決后再予以分配。在無效《家庭協議》框架下分配房屋,勢必引起家庭內部的紛爭,實屬不妥之舉,有失規范。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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