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朱于2017年12月經朋友介紹到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從事項目總監工作。2018年1月20日15時,小朱突然聽到隔壁辦公室一陣打罵的聲音,至隔壁辦公室一看,發現同事老俞與老劉因業務風控問題發生糾紛打作一團。
小朱見狀立即和別的同事上前勸阻,當小朱試圖從老俞身后拉住老劉勸架時,卻被老劉隨手抓起的煙缸砸中了手指。小朱的手指頓時紅腫了起來,不能動彈。當日事后,小朱來到醫院檢查,手指已經發生了骨折,需要石膏固定治療。
這次手指受傷,使的小朱無法正常書寫和打字,不僅影響了小朱的正常工作,也影響到了日常的生活起居,更讓小朱支付了不菲的醫療費。
朋友告訴小朱,像這樣的情況,何不去試試申請工傷認定呢?小朱于是向單位提出了工傷認定的申請,他認為自己在工作時勸架,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才受傷的。
但單位卻不認可小朱的說法,單位認為小朱作為公司的項目總監,其職責是服從公司管理,完成公司安排項目監督工作任務,不具有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的安全保衛之責,其勸架行為雖值得肯定和表揚,但并不是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
之后,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也對小朱作出了《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小朱不服該決定,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這種工作時勸架受傷的情況,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呢?
一、工作時為公勸架受傷,應當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該條例第十五條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因此,工作時因勸架而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取決于幾個考量的因素:一是勸架受傷是否由于工作原因;二是勸架受傷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三是勸架是否屬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若涉及其中的某一項情形,即可以認定為工傷。但筆者要指出的是,若勸架是為了個人利益,與工作原因無關的,則應被排除在外。
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終法院認定:小朱在工作時,同事老俞和老劉因風控問題發生打架糾紛,小朱上前勸阻而受傷。風控問題是工作問題,因風控問題引發糾紛勢必影響工作的正常進行,小朱勸架的目的不僅在于同事間的和諧相處,也在于不影響包括小朱本人在內的各自工作的正常開展。因此,小朱勸架受傷是因工作原因,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認定為工傷。同時,勸架行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應受到社會的肯定和褒揚。最終,法院判決,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不妥,撤銷該部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并限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對小朱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小朱的情況被認定為屬于工傷。
二、用人單位怠于履行工傷認定申報義務,勞動者可自行申請。
若想像本文前述案例中,用人單位不配合進行工傷申報,勞動者又應該如何維權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因此,只要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未在30日內履行申報義務的,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亦可在1年內自行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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