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記者27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在具體適用方面的若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依法懲治發生在民商事案件審判、執行程序中的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
司法解釋規定,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
根據司法解釋,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司法解釋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的,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在未作出裁判文書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等情形的,也應當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刑四庭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部分個人和單位出于種種目的,故意捏造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意圖騙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牟取不正當利益。此類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同時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于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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