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王先生來信咨詢:我是被征收戶的戶主。該房屋系我父母(已亡故)建造。在冊戶口14人,建筑面積為84平方米,認定居住困難人數為十人。其中涉及三個家庭、五對夫妻,小孩、孤老、未婚中老年、殘疾人等。2017年初,該房所在地被列入被征收地塊。由于各家庭均有自己的困難,于是各自向征收組反映了自己的困難,總體要求為七套房屋。征收組認為:“該要求與基地方案相悖”,故不與我們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而向政府提起了《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報告》,他們認為:“該戶補償金額經折算后人均建筑面積大于22平方米,故不再增加保障補貼。”征收組僅給我們三套房屋,還要求我們支付近20萬元的差價,房子也是在外區。補償金額達到人均22平方米的建筑面積,我們就喪失了“保障補貼”?有沒有法律或政策的規定?
張律師回復:
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依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征收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和獎勵)的規定,征收居住房屋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本細則規定給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補償、補助:(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二)價格補貼;(三)特定房屋類型的套型面積補貼;(四)居住困難戶的保障補貼;(五)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居住困難的保障補貼”系征收過程中不可遺漏的項目。另外,如果征收補償不超過“人均22平方米建面”的不是制造新的“困難戶”嗎?顯然有違征收立法的本意了。因此,在上海沒有你所說的那種法律和政策,這也與《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相沖突。
我認為,一般補償款要達到一個標準,即,能在同地段買得起大于原有面積的住房,這才是改善了困難戶的居住情況。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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