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張來信咨詢:我上班時受傷,傷勢不重,但還是想做個傷殘等級鑒定。單位很不配合,一會說我沒有等級,讓我別做了;一會又說,如果非要做,費用全由我承擔。鑒定費用該由誰出?
老馬同志回復:
我來介紹一下。
第一,你先要做工傷認定。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工傷傷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向區、縣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三,不服鑒定可申請再次鑒定。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市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傷殘變化的可申請復查鑒定。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第五,關于鑒定程序。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并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書面告知辦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關于鑒定費用的承擔。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再次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定期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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