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車先生來信咨詢:2016年,因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的需要,本人居住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我家在冊人員有父、母、本人、妻、兒、媳、孫七人。兒媳的戶口是在給孫子上戶口時一起報進來的,均在征收公告發出之后遷入。征收工作人員認為我兒媳、孫子均在公告發出之后遷入戶口,未在被征收房屋內居住一年以上,不屬于被安置人口。故不允許我家享有托底保障的待遇,所以至今未達成補償協議。我也去有關部門詢問過,接待我的工作人員的回答我沒聽懂。請問,我兒媳、孫子可以作為或不能作為安置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張律師回復:
根據你陳述的情況,本人認為你兒媳、孫子應當作為被征收人予以安置。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作為被征收房屋內的共同居住人確要具備這些一般的條件,但還有“特殊情況”如:1、具有本市戶口,因結婚而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2、無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征收房屋內居住滿五年的。3、在被征收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4、房屋征收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征收房屋的。5、未成年人報出生戶口在被征收房屋內。6、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主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低于15平方米/人均)的。
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及規定:一、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上海市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四、上海市高院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綜述;五、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六、關于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上海廉租房的申請條件;七、其他宣傳口徑:如2010270002943《告知書》等等。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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