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李女士來信咨詢:我女兒在一家銀行工作快10年了,屬于勞務派遣工。她們一批人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但現在銀行提出,要換一家勞務公司,工作地點、內容不變。問題是與新的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待遇有所下降,我們可以拒絕嗎?另外,如果我們不同意,要求繼續履行到合同期滿,到時候萬一單位說是我們不愿意與新單位簽訂合同而不給補償怎么辦?
老馬同志回復:我來分析一下,怎樣選擇你們自己決定。
第一,解除合同必須協商一致或有法定理由。現在,你女兒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照理應該繼續合同到期滿,如果單位要解除、變更等,要么與職工協商一致,要么出現法定理由,若單方強行變更、解除將構成違法。所以,你們現在要了解一下單位這樣做的目的,然后權衡一下去與不去的利弊。我個人看法,談妥條件可以去,這樣不至于丟工作,但如不想去或者對這份工作不留戀,那就無所謂了。
第二,解除應該支付補償金。如果你女兒不同意去新單位而單位又有法定的解除理由,那么就應該支付你女兒經濟補償金,即一年一個月。如果不想支付,又不能解除,但又希望你女兒去新單位,那至少應將你女兒現在的工作年限帶到新的單位去,這樣以后涉及經濟補償時,你女兒的利益就不會受損。因為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可以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否則合同解除既沒有補償,年限又不帶過去,以后無論遇到合同終止還是解除,補償金都會少掉。
第三,簽訂合同不能強求。“契約自由”原則要求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其核心和實質是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意思自治。但如果合同一方在交易中存在明顯的經濟上、政治上、人身關系上的優勢,或另一方處于窘境、緊迫或對交易缺乏經驗和判斷力,而締約一方又利用了這些客觀條件與對方簽訂了雙方在權利義務劃分上過分懸殊從而對對方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這就違反了法律的締約原則,應屬無效。現在你女兒不同意,單位若硬要她去新單位簽約,強行轉移勞動關系,這樣的合同締約就違反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一是少了補償,二是待遇降低,三是非職工本意,這樣有失公平,職工可申請變更或撤銷。
第四,單位不續簽應該給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終止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現在表面上,單位愿意繼續使用、續訂合同,是職工不愿意,但職工不愿意是有理由的,一是待遇下降,二是不是原用人單位,即東家變了。所以,此種情況下的終止,我個人看法,單位還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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