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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管理全聽老板員工權益出了問題誰承擔?

    2018-08-26 18:28    發布者:馬永卿;崔蔚    回復:0    瀏覽: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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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板不發話,簽勞動合同的事兒就拖著;老板一句話,就會給加班費;老板若心情不好,高溫費就懸了。難道職工的這些權益都只能聽老板的?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板不發話,簽勞動合同的事兒就拖著;老板一句話,就會給加班費;老板若心情不好,高溫費就懸了。難道職工的這些權益都只能聽老板的?職工胡先生對此很是不解,日前他向記者訴說了自己的無奈。

    據胡先生反映,6年前,他經老鄉介紹進入郊區的一個加工廠干活。當時一進廠,廠里讓他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還在合同上約定了工資。他覺得這家廠很是正規,而且廠里生意不錯,活兒也多,加班加點是常事兒。一開始,他也不懂,只知道蒙頭干活兒,分管經理怎么安排他就怎么干,對自己的權益也不是很清楚,但經過幾次事情后,他慢慢了解到,原來還有加班費和高溫費一說。一次,廠里突然接到一批訂單,由于時間緊任務重,老板特地到車間說,讓他們加班加點好好干,完成訂單會給加班費。那段時間,他和同事真是沒日沒夜地干,沒有休息一天。順利完成任務后,老板果然守信,領工資時他多拿了500元錢。有個夏天,天氣特別炎熱,車間也沒有空調,生產任務很重,老板來車間看了看,帶了一些飲料分發給大家,之后,還給每人發了200元的高溫費。拿到錢后,他挺高興的,還向朋友說起老板對他不錯。誰料朋友說,加班費、高溫費本來就應該給的。真是這樣嗎?干得久了,他和分管經理也熟悉起來,便向他問起加班費和高溫費的事。經理說,廠里的事兒當然是老板說了算,企業有這個自主權。老板想給就給,老板想給多少給多少。最近,經理給了他一份2年期的勞動合同讓他簽字,他一看合同的起始日期是一年多前的,他問了經理。經理說,他們的上一份勞動合同一年多前就到期了,老板一直很忙,也沒空管這事兒,現在想起來了,就補簽一下。勞動合同、加班費和高溫費,都是老板說了算嗎?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袁永斌律師表示,廠里在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加班費和高溫費等問題上均已違法。首先,廠里現在應當與胡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明確,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次,應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實行特殊工時或者計件工資制勞動者也應按法律規定享受相應的加班工資。最后,應當發放高溫費。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袁律師特別指出,公司雖然是有一定的自主權,但必須以遵法守法為前提,若職工的權益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企業應依法執行,如高于法定標準,企業可以自主決定。

    崇明商家網表示:企業不簽勞動合同或補簽勞動合同都是需要支付2倍工資的,員工應該選擇更好的時間節點來(勞動監督部門)投訴企業獲得最佳權益,或許員工還是會顧慮企業給小鞋穿,又或怕被解雇和不再續約,這些問題擺在勞動者面前,崇商網告訴你:8個月(即第9個月),估計是最好的切入點。雖說11個月后的雙倍是最高的,但是再過半個月公司結束勞動合同續約了,這樣變相是跟公司擺明不對付,這時候公司自然不用開除也能到期不再續約,更不需要額外支付無辜開除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了;而低于6個月,則很可能直接被公司開除,雙倍也不多,即便公司違法開除,員工因為工作未滿半年,公司只需要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超過半年則按一個月補償,這樣公司還是會有些顧及,至少還有3個多月不到4個月,雙方還可以和需要磨合,也說明公司對該員工還有些保留的可能性,當然這個時間節點還是需要勞動者自己去考量的,也并不適合所有人。那么再來說人事管理,一旦發生雙倍賠償,老板多數會認為人事的問題,責任自然就落到了人事來承擔,做替罪羊,未來在全公司職員面前也不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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