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瞿于2014年8月1日至上海一有限公司工作,負責招聘及辦理員工招退工手續等工作。2015年5月,小瞿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并于同年6月底離職。同年7月,小瞿向上海市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六萬余元。公司在舉證時發現,小瞿的勞動合同不在公司的人事檔案之中。作為公司而言,目前卻又拿不出曾與小瞿簽訂過勞動合同的其他證據。由于小瞿是之前曾負責公司人事工作中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宜,其中的緣由不言而喻。此時,公司突然意識到,在辦理小瞿的社會保險手續時,可能還留存了《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備案名冊》。經公司至所在地的就業促進中心查詢,發現2015年2月,公司已為小瞿辦理了招工手續。在提交的《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備案名冊》上“勞動合同是否簽訂”處,勾選了“初簽”,并填寫勞動合同起止日期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從事崗位或工種”處填寫了“人事”。于是,公司將這份證據提交給了仲裁機構。
經審理,仲裁部門認為這張“薄薄”的《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備案名冊》成為了一項關鍵證據。小瞿有關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之陳述,與這項關鍵的證據存在矛盾。鑒于小瞿作為公司人事,本身負有勞動合同簽訂職責,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雙方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系公司過錯所致,故對上海PZ有限公司的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仲裁部門予以了支持。
一、小小用工備案名冊,不能忽視辦理。
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本市早在2007年即頒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的意見》,文件中明確:“本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按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勞動用工備案的信息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招用員工的人數、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等各項內容。單位招用本市戶籍勞動者可到單位注冊地或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也可以在上海勞動保障服務網上直接辦理。單位招用外省市戶籍的勞動者可到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外來從業人員就業服務窗口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同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補充意見》,更對勞動用工備案做出了細致的操作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招用本市各類勞動者應自招用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或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招工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辦理招工備案手續時,應填寫一式三聯的《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備案名冊》。”
二、外來從業人員本市初次就業登記的,需要初始化信息采集用人單位招用非本市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的,也應當自招用之日起30日內辦妥招工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應攜帶以下材料及時前往注冊或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外來人員就業管理部門為其辦理招工登記手續:1、用人單位招用的非本市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未進行過個人信息采集的,須攜帶以下材料先辦理個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記手續:(1)正確填寫的《個人基本信息采集(變更)表》,并粘貼外來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復印件。(2)貼上照片的《照片掃描專用表》。
2、用人單位招用的非本市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已進行過個人信息采集的,須正確填寫的《招工備案登記表(外來從業人員)》(勞務派遣單位需填寫《勞務派遣單位招工備案登記表(外來從業人員)》)。
辦理成功之后,單位即可在自助經辦平臺上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此外,用人單位若需要含有電子審核印章的《外勞招工登記表》、《外勞退工登記表》及《外勞招退工登記情況》,應當通過在線打印進行操作。單位下載表單到本地電腦后再進行打印的,不再保留電子章。
這項小小的勞動用工備案手續,這張薄薄的《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備案名冊》,往往容易被用人單位所忽視。殊不知這個手續被忽視,很有可能導致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受到侵害。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及時到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所在區的就業促進中心等就業管理部門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利用“法人一證通”自助經辦平臺自行辦理就業登記。而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的,不僅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會受損,用人單位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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