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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情侶共同購房矛盾未能完婚房產(chǎn)怎么算?

    2018-08-17 14:22    發(fā)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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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李芹與王欣系情侶。相戀后不久,王欣提出要與李芹一起購房。

    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李芹與王欣系情侶。相戀后不久,王欣提出要與李芹一起購房。李芹父親在海滄區(qū)看中一套86平方米的房屋,與王欣口頭約定:雙方一起購房,首付174000元由李芹父親支付,之后輪流還貸。第一年由李芹父親予以還貸,第二年由王欣予以還貸,以此類推。由于購房手續(xù)系由王欣辦理,故房產(chǎn)證上寫的是王欣的名字。

    購房以后李芹的父親注意到王欣對待李芹的態(tài)度發(fā)生了變化。購房前王欣凡事依著李芹,兩人的感情看上去非常好。購房以后兩人經(jīng)常吵架。雖然如此,兩人還是在老家辦了訂婚酒,準備之后去領結(jié)婚證。在婚前檢查中,李芹被查出患有重病,故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王欣認為,李芹明知自己患有重病,卻一直隱瞞系存心欺騙他,于是提出分手。李芹也認為王欣這人不可靠,同意分手。但是,兩年前兩人購買的房子成了大問題。當年在購房時,在開發(fā)商處登記的是王欣的名字,該套房屋僅王欣一人為產(chǎn)權(quán)人。李芹父親提出賣掉房屋分割錢款,王欣不同意。李芹父親請求確認為共同財產(chǎn),王欣不認可。李芹父親被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套房屋為共同購買,當時王欣也曾認可兩人一起購買,但是,由于李芹的父親未根據(jù)“不動產(chǎn)糾紛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原則予以訴訟,只得撤訴另行訴訟。此時,王欣聲稱該房屋系其向李芹父親借錢后一人獨自購買的。由于老李僅有幾張匯款憑證,沒有借條也沒有合同或協(xié)議,故因缺乏證據(jù)被判敗訴。

    老李再訴,要求追討債務,由于缺乏證據(jù),經(jīng)調(diào)解,王欣愿意歸還70%的款項,老李硬生生地損失30%款項及投資利益。

    律師析案:本案系轉(zhuǎn)載,對其真實性等未考證,因案例較為典型,在此稍作分析,希望能給那些過于信賴口頭協(xié)議的當事人一些警示。我們不對該案判決或適用法律等進行分析,只是指出老李一些操作中的不妥,提醒大家謹慎處理類似事件。對于當事人來講,做任何一件事都要講規(guī)則、講法律。就本案來說,首先就是將口頭協(xié)議落實到字面上,至少對雙方行為上有一個約束。其次,既然是兩個人共同購買的,那么應該兩人都有份,就應該在房產(chǎn)證上寫上兩人的名字,并且公示該房屋是兩人的共同共有的財產(chǎn)。最后,如果是借款則應當保留憑證,借款人應該給出借人打上借條以示誠信。感情再好、再信任,口頭承諾或協(xié)議也不如書面的來得讓人踏實。一旦有爭議,有書面協(xié)議或證據(jù),讓雙方討論有依據(jù),涉訟有證據(jù)。希望不要輕信口頭協(xié)議或承諾,還是白紙黑字更牢靠。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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