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單位安排加班不容職工置疑;職工加了班報酬卻拿不足;想討說法經理又稱職工斤斤計較。日前,職工顧先生求助本報,希望記者能為他主持公道。
據顧先生反映,他在郊區一家公司擔任安保工作半年了,最近因為加班工資的事與公司鬧得有些不愉快。當初,到公司應聘時,勞動合同上約定工資是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正式上班第一天,保安經理就給他排了班,他仔細一看,排班表上顯示他每天要上12個小時,一個月要上21天的班。他覺得這上班的時間有點長了,他便向經理提出,能不能安排他工作時間稍短一點?經理很不高興地說,大家都是這樣的工作時間,干得多才會多賺錢,你不想干,可以走人!一句詢問差點讓自己丟了飯碗,于是他便不敢再多說什么,還自我安慰:干得多拿得多,也是件好事。沒想到才干了半年,他就不想干了。因為除了第一個月經理安排他上21天班之外,之后每個月他都得上25、26天的班,而且同事生病請假,經理都讓他頂班,弄得他有時候整月都沒有休息。更讓他不爽的是,多干了活兒,卻沒得到多少報酬。每天干12小時,每月干滿21天,才能拿到本市最低工資。經理安排他給人頂個班,就是把那人的那天工資加給他而已。就連節假日加班,也就是在法定假日當天上班的多拿一倍工資。他向經理交涉此事,經理竟說:“除掉雙休日,上滿21天算全勤,有錯嗎?你上滿21天,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發你最低工資,不對嗎?給人頂班,把別人當天的工資發給你,有問題嗎?節假日加班,其實就是值班,又沒有什么事兒,還多給你一份工資,有什么不好?做人不能太斤斤計較。”經理一連串的問題把他徹底弄懵了,單位真的沒錯嗎?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咨詢有限公司董兆華對此進行剖析。首先,標準工作時間并不單看工作天數。《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明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其次,最低工資標準內不包含加班工資。
《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顧先生每月超出標準工作時間部分,公司應另外支付其加班工資。再次,安排職工超時工作,就應按規定處理。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即使是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單位也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報酬。最后,加班、值班有區別。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工作內容不同。一般來說,從事本職工作的應該是加班。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