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蔣家媳婦來信咨詢:我聽鄰居介紹,向你請教些問題。我未出嫁時,我爺爺一棟私房動遷了,每人4平方米,分的房子遠的可以加2平方米/人。當時按照爺爺、奶奶及四個子女的家庭分了五套房子。我們一家分了二房一廳。我們一家四口,我有一個弟弟,我的名字也在分配名單上。后來我出嫁,弟弟結婚與父母同住至今。房屋的性質還是公租房。我夫家的房子也將被征收了,我在娘家分得的房屋算不算“他處有房”?有人說應該算的。如果算,我是否屬于“因結婚可以不受限制”呢?
張律師回復:感謝你關注本欄目。根據《關于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用單位補貼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你爺爺的私房因動遷分配到的“公房”,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其他住房”的范圍。
相反的觀點我也聽說過,但僅是個別不了解本市房產發展歷史的人提出的與上述文件有沖突的觀點。目前,上述文件并未被廢除,特別是在無新規的情況下,這種觀點在法庭上是不被認可的。
關于“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是根據房地局2001年發布的文件《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規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而來的。還有由于生活條件不斷改善,你說的當時每人分得4平方米或6平方米,現在已經變為15平方米居住面積或22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了。另外,關于“共同居住人”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它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連續一年以上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處結婚的配偶、在本處出生的子女,且在本處實際居住的,可以不受實際居住生活連續一年以上以及他處住房條件的限制。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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