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鄧少愚來信咨詢:我是從集團公司調到下面企業工作的,前后工齡近30年。最近,從集團到下面各子公司的股權、經營范圍、工作地點均有調整。我所在的部門與崗位被列入裁撤范圍?,F在我想回集團去也不成了,面前只有兩條路:一是變崗后隨遷,二是解除合同拿補償。我想選擇補償解除這一條路,因為這次補償金額還是挺高的。沒想到,最后我的補償金額還不如比我工齡短的人高。
單位給出的理由一會兒是集團的十幾年工齡不算,一會兒是要算也可以,但必須按實際到手工資計算。我被徹底搞暈了,想麻煩你介紹一下補償方面的規定。
老馬同志回復:
經濟補償涉及員工切身利益,必須算清楚。假如你對解除沒有異議的話,那么,我就著重把經濟補償的規定向你介紹一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補償首先跟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即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六個月來區分,這應該不難理解。問題是你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只有十幾年,單位沒有把你以前在集團公司工作的十幾年算進“本單位工作年限”里,這樣你的30年工齡要少掉一半,補償月份也就相應減少了。那么單位的做法對不對呢?這里你可以對照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哪些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月工資標準如何計算?“一年一個月”,如果“年”搞清楚了,接下來就是“月”了。法律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由此可見,單位只算實際到手工資是不對的。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