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邱女士來信咨詢:我丈夫原來在一家私人公司為老板開車。2015年的夏天,他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多處骨折。當時,我在老家照顧老人,所以就由同在上海的小叔子照顧他并且辦理一切相關事宜。我丈夫出院就一直在家休養。三個月后,我突然接到丈夫昏迷的消息。醫生說是由于長期臥床栓塞引起的腦梗。丈夫是家里的頂梁柱,為了看好他的病,我們借了不少錢。有人跟我說丈夫出過工傷,單位可以賠不少錢,我就去問小叔子。小叔子說發生交通事故后我丈夫就被送進了醫院,當時因為等著錢看病,加上老板講養養好就繼續來上班,所以我丈夫就和公司簽了份調解協議,拿了2萬多元醫藥費,這些錢看病也已經花完了。我去找別人咨詢,結果他們都說像我丈夫的傷勢,單位給這點錢太少了。有朋友還好心幫我去辦理了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是八級傷殘。因為家里條件實在不好,我只好又去公司找老板,誰知老板派了個代表說,我丈夫和公司已經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簽了調解協議,這個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不好撤銷,公司已經按約給了2萬多元,我們現在再找他們就是訛詐。請問簽了這個協議就真的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嗎?我還能不能要求單位補足我們工傷保險待遇?
喬法官回復:
誠實守信是每一個公民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我們每一個人在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義務時,都應當充分考量自己的實際情況,一旦達成調解協議,那么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這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但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成員并不一定具備司法工作人員的專業背景,主要還是遵循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因此,為了避免調解協議存在與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相抵觸或違反公序良俗等無效情形、確保調解協議的執行力,法律同時明確,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經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未經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而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的效力會被確認,除非存在下列法律規定無效或可予撤銷的情形,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該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或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在勞動關系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一般處于相對的弱勢,對相關勞動用工政策的了解明顯不及用人單位。一旦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應當積極救治并主動履行申請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支付補償金等義務。在勞動者確定傷殘等級后,用人單位可以參照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協商。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處于危困狀態的情況下與其簽訂明顯低于法定標準的協議,顯然損害了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
你丈夫與所在公司就工傷待遇的事宜簽訂的調解協議未經司法確認,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從現在的鑒定結果看,該調解協議確定的標準又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你丈夫與單位簽訂該調解協議時急需用錢治療,且當時其尚未經傷殘等級鑒定,對自己可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缺乏一定的判斷能力,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調解協議,并要求單位補足工傷待遇差額。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2017年獲評全國優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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