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老張來信咨詢:我親戚在一家公司工作,不久前在工作中摔傷了腰,當他要求單位申報工傷時,單位不同意,說是有人反映他中午喝了酒,所以下午上班才出了事。而所謂“上班喝酒”是那天中午有老鄉來看他,兩人在路邊小攤喝了兩瓶啤酒而已,根本沒有達到醉酒程度。因為我親戚不太喝酒,一喝臉就通紅,就這樣讓工友都以為他喝了不少。請問這事情該怎么辦呢?
老馬同志回復:我提供三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醉酒不得認定工傷。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因為當人體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一定濃度時,人的大腦對行為的控制程度就會降低,所以醉酒后再上班,其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豆kU條例》第16條做出如此規定,體現出國家反對職工酒后上班的堅決態度,這也是安全生產的要求,作為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問題是執行這一規定,首先要解決何為醉酒?即醉酒的標準是什么?關于醉酒的標準,目前有《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這一標準,問題是這適用于駕駛人員,其他人員在工傷認定中是否可以適用或參照?這在以往的實踐中常有爭議。因此有人建議,要么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可以直接適用于工傷認定,要么針對工傷認定中的何為“醉酒”直接規定一個標準,以減少爭議,維護工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37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三,關于處理程序。根據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現在,你們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那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由于不是交通事故,也不是當場查證,個人看法單位舉證是有相當難度的。但不管認定結果怎樣,上班期間喝酒總是不對的,單位可以結合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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