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陳來信咨詢:我在2013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她,經相處雖有些小摩擦但未影響彼此的情感。去年開始我父母一再催促我結婚,于是我與女方商量結婚事宜。女方提出要我將父母給我的婚房賣掉,然后重新購買房屋再結婚。重新購買的房屋權證上寫上兩人的名字。于是我按照她的意思辦理了房屋的更換,裝修好后我倆住了進去。原本講好房屋裝修好后去開結婚證,5月1日辦酒完婚。然而現在她不和我去開結婚證,也不談結婚的事宜。我趕她走,她不走,她說房子有她的一半,她要住,如趕她走,要給她一半房價作為補償費。“110”來了以后,認為她有產權,不能趕她走,只有民事起訴予以解決。現在為了這些事我很煩惱,我也不愿意與她結婚了,我可以起訴趕她走嗎?如果起訴趕她走要給她補償嗎?

張律師回復:
據你所陳述的情況,女方已不愿意與你結婚。而你將父母給你的婚房予以更換,寫上女方的名字是為了結婚,即將女方的名字寫上產權證是以結婚為條件的。現在女方不同意結婚了,那么我認為你可以提出返還房屋之訴。《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由于你在房產證上寫上她的名字的條件是她與你結婚。她現在不與你結婚,便失去了在房屋權證上寫名字的條件。所以,你可以起訴她要求返還房屋。該案如果你勝訴后,她居住的依據就沒有了,她自然只能離開。
關于你還談到的是否要給女方補償的事宜,我個人認為是無須補償的,理由是該房屋是你的婚前財產轉換過來的,那這還是你的婚前財產。另外,她沒有與你結婚,沒有任何的貢獻,而且,她違反了民事法律的誠信原則,即說好了結婚而未結婚。目前我也未見到關于如你所陳述類似案例的賠償法律依據。當然,如果你愿意予以補償,法律也不禁止。此與法律規定的補償無關。如還有不明之處請到本所進一步咨詢。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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