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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可否約定延遲支付工資報酬利息嗎?

    2018-06-29 16:45    發布者:張佶 馬思華    回復:0    瀏覽: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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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萬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直至約定支付日期,公司仍未支付。老萬就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申請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訴訟。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01年7月,老萬與上海一工程造價評估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老萬的月工資按公司分配辦法執行,除基本工資、津貼等勞動報酬外,公司根據老萬完成的業務收入,按照不同的比例計算發放績效工資。但直至2012年初,老萬并未收到公司支付的2010年第二、第三季度的績效工資。2012年2月,老萬向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令公司支付其2010年第二、第三季度的績效工資19萬元。2012年3月,所在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對老萬的請求不予支持。老萬不服裁決,訴至基層法院。2012年10月,該案一審判決: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老萬績效工資人民幣19萬元。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2年11月公司又撤回上訴,該案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至2012年12月,公司又與老萬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1、雙方勞動合同于2013年3月31日解除,公司支付老萬賠償金28萬元;2、對之前拖欠的績效工資19萬元予以確認;3、雙方并約定上述款項的支付日期,還約定了若公司延遲支付以上款項,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向老萬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然而,直至約定支付日期,公司仍然未根據《協議書》約定向老萬支付績效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4年3月,老萬就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申請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訴訟。公司認可向老萬支付績效工資和經濟賠償金,但卻不同意按約定的逾期利率支付。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逾期的利息呢?

    一、勞動合同可約定延遲支付工資報酬需支付利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div>

    我們可以發現,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加倍處罰賠償金,而必須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后,仍然逾期不支付的,才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但是如果如前文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協議里約定“若用人單位延遲支付以上款項,則按一定利率水平向勞動者支付延期付款利息”。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從司法實踐來看,關于勞動報酬延遲支付的利息,勞動合同法并無禁止性規定,一般法院認為可以遵從雙方的約定。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老萬關于績效工資支付逾期支付利息的訴請。

    同時,筆者想提示的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眲趧雍贤屑s定工資報酬逾期支付的利率,也不適宜超過年化24%。

    二、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約定逾期利率無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痹摲ǖ诎耸邨l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們可以發現,勞動合同關系下的經濟賠償金通常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涉及的賠償金是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或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的賠償金。

    因此,對于賠償金性質的支付標的,再約定逾期支付利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不相符合,一般司法部門難以支持。故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約定逾期利率,可以認為是沒有法律依據,不被司法實踐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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