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wǎng)訊 讀者老谷來信咨詢:我是一名外來務工人員,這些年一直在跑長途,挺累的。現(xiàn)在我年紀也上去了,所以就打算找份輕松的活。有朋友說有家服裝廠在招人,會開車的優(yōu)先錄用。我根據(jù)朋友提供的地址去應聘。廠不大,我直接就見到了老板。老板姓周,聽說了我的經(jīng)歷,他很爽快就留下了我。廠里有一輛小面包車,平時我主要負責開車將廠里的成品送到幾家銷售點。偶爾老板家里有事,也會讓我去開車幫忙跑跑腿。老板沒和我簽什么合同,但待遇還不錯,每月也都按時將工資打到我卡里。今年年初,我出了點小事故,人受了傷,車也損壞了。因為我覺得確實是自己疏忽造成的,加上廠里的車子也損壞了,我就沒有向老板提什么要求,只是希望廠里幫我把幾萬塊錢的醫(yī)藥費付了。老板在出事時墊付了5000元后,就再也沒有出現(xiàn)。我當時因為臥床養(yǎng)病也沒有辦法。等我傷愈找到廠里時,發(fā)現(xiàn)周老板已經(jīng)不在了。我只好去打官司要求確認我與該廠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享受相關待遇。但單位的代理人說周老板現(xiàn)已將廠轉讓給其他股東了,他們未曾聽說過雇傭我以及尚拖欠相關待遇的事。他們認為我常常為老板家里人開車,工資也是周老板用個人賬戶轉的,所以我是周老板個人雇傭的,不承認與我有勞動關系。我只知道自己是到服裝公司應聘的,周老板招我時也是該廠的法定代表人,我平時主要工作也是幫廠里送貨,接老板家人只是偶爾的事,怎么現(xiàn)在變成他個人雇我了呢?請問,他們說的對嗎?
喬法官回復: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所屬單位在直接運用勞動能力實現(xiàn)勞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關系。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僅要受合同約束,同時在勞動基準、解雇等方面亦受到國家勞動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約束。但在日常生活中,通過付出勞動獲得報酬的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僅限于勞動關系,還包括加工承攬、有償?shù)拇硪约皠趧贞P系等。而我們目前勞動法規(guī)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是狹義的勞動關系,指的是一種基于職業(yè)上的有償勞動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多年來,勞動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已經(jīng)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判斷方法。主要從主體是否適格、雙方有否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工資支付是否固定、雙方之間是否形成一種以指揮和服從為特征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以及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是否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司法部門亦會借助工資支付憑證或工資發(fā)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或“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及考勤記錄或其他進出用人單位的記錄等證據(jù)來進行判斷。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常常通過老板或財務個人的銀行賬戶來發(fā)放勞動者工資,以此來掩蓋單位已發(fā)生的用工事實。司法實踐中,我們對此還是會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量,而不會輕易被表面現(xiàn)象所蒙蔽。根據(jù)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其以公司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從你所述看,你系基于服裝廠的招聘廣告前往應聘。你所述的周老板又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錄用你的行為足以讓人相信系代表公司所為;其招用你后主要安排你為廠里送貨,顯然周姓老板雇傭你系出于單位用工需要,而非自身家庭勞務需求。期間雖偶有老板私人用車行為,但老板假公濟私的行為并不能改變單位用工的性質。雖然工資是通過老板個人賬戶定期支付給你的,但該支付行為顯然是基于你已經(jīng)為公司付出了勞動,因此,不能僅因該賬戶并非公司賬戶就否定其系你為公司提供勞動所得的對價。現(xiàn)周老板將股份轉讓給他人,只是公司的投資人發(fā)生變化,無論新舊股東交接時是否談及了你的勞動債權的事,都不影響其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他們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時責任劃分不明晰的后果不能讓善意第三方的你來承擔。對于你發(fā)生事故后的待遇問題,公司方應當積極配合你做相關認定、鑒定等工作,并依法予以處理。
(喬蓓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2017年獲評全國優(yōu)秀法官)
網(wǎng)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