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劉某為某信息技術研究中心退休人員。退休后,信息技術中心依法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劉某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劉某退休后為了發揮余熱,與一家從事信息技術開發的民營企業簽訂協議,為該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劉某每天也同該公司職工一樣朝九晚五地上下班。2016年5月,劉某因身體不適,在家休息了一個月。6月上班后向公司主張其5月份的病假工資。公司人事部門告知劉某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在協議中約定了因病不出勤,公司將不支付報酬。劉某認為雙方之間為勞動關系,公司應當支付其病假工資。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與新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劉某認為:自己雖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但是每天的工作和其他員工并無兩樣。不能僅因其享受養老保險就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企業認為:劉某屬于依法享受養老保險的人員。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規定,雙方之間屬于勞務關系。
★裁判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劉某屬于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其與公司之間屬于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唐毅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退休人員與新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的爭議。
我們認為需要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分成兩類,一類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另一類是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養老保險繳費滿十五年的,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因此,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繼續工作,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第一類情形雙方之間屬于勞務關系還是比較清楚的。第二類情形就比較復雜,目前國家層面并無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此情形進行明確。各地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也有不同觀點。北京市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二)》第十二條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其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廣東省高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可以看出,北京和廣東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認定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上海市高院對此問題解釋的更加細致,將這類情形又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討論。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2年第1期》規定:“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系處理;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因此,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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