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金元明是一名工地上的木工,常年四處打工,對于他來說,工地在哪兒,家就在哪兒。去年8月,他經工友介紹,來到上海的一個工地工作,每個月領1500元生活費,其余款項等工程結束后統一結算,對于這樣的分配,金元明是認可的:“工地一般都這么結算,所以也覺得正常。”然而,只干了一個月不到,金元明就出事了。
職工自述
發生意外,兩次赴醫院檢查
2017年9月2日下午四點左右,金元明像往常一樣站在兩米高的架子上做立柱修飾,不慎腳底一滑,從高處墜落下來,在工友的幫助下,金元明打的去了嘉定區中心醫院,并被診斷為左側肋骨三根骨折,還有部分骨裂現象,只能靠繃帶綁著靜養。
第二天,金元明便把醫生的診斷書給了當班的安檢員,但安檢員拒收。“他說我們工地上有項目保險,但是因為沒幫我投保,所以要補一下手續,然后就把我的身份證收走了,還讓我第二天再去做一次診斷。”
對于怎么補做手續,金元明稱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只知道按照安檢員說的照做就行。于是,第二天,他又去了同一家醫院進行二次診斷,偏巧看病的醫生正好是前一天的診斷醫生,對于他的病情,醫生在診斷書上如實寫明了情況,并注明了該傷勢為24小時前受傷,而這一細節并沒有為大家所發現。
補簽合同,日期出入無法立案
按理說,金元明工作時間在工地上因為工作而受傷,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然而,他稱自己在進入這個工地之后,既沒簽訂過勞動合同,自然也不可能繳納社保。或許是得知發生工傷,可以由社保基金賠償的政策,負責該工地工程項目的江蘇金土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金元明在9月3日這天晚上補簽了一份勞動合同,落款時間自然也是2017年9月3日。該合同連著醫生的診斷書一并被遞交到了嘉定區工傷認定部門。
“認定工傷是單位去報的,我只聽說認定部門不肯認定”。金元明回憶,他通過單位和認定部門得知,因為工作人員在審核材料時發現,醫生的診斷書是9月3日開出的,上面寫明了他的受傷時間為24小時前,即2017年9月2日,也就是說,金元明的受傷事件發生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前,并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于是,該部門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我發生事故后,單位只象征性地一次性給了1000元,還說將來要在工資里扣除這筆錢,既然工傷認定不了,我就想申請仲裁,要回自己的事故賠償款。”金元明確實是這么想的,也請了律師決定申請仲裁,然而,在仲裁申請的路上,他再次碰到了障礙。
沒有證據,拿什么證明自己
“我和律師向當地的仲裁委遞交了仲裁申請,但是一直無法開庭審理”。金元明所說的無法開庭審理是因為仲裁委認為,他們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證明他滿足受理的標準,因此,仲裁委向其發送了仲裁申請補正材料通知。
“因為金元明所告公司系江蘇公司,因此,只能根據合同履行地這一條進行申請,但是仲裁委認定,我們的材料無法證明金元明實際的合同履行地就是在嘉定。”金元明的代理律師認為,仲裁委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只要看勞動合同就都可以解決了,然而,勞動合同原件卻已經遞交到了工傷認定部門,他多次去調取,均未成功。工傷部門表示,只有相關的司法人員才具備調取檔案資料的權限。
工傷部門認為9月3日之前,金元明尚未和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工傷無法進行認定。于是,金元明希望通過仲裁申請來確認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可是江蘇公司并不在申請的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金元明要證明自己實際工作地在嘉定,就必須拿出相應的證據,首先證明這個工地是江蘇金木土公司的項目,其次證明他在這個工地工作,且確實為項目提供勞動。金元明的代理律師收集了不少證人證據,但似乎仍未符合仲裁申請條件,這事情就被擱置下來了。
金元明的代理律師曾一度想過走起訴這條路,因為他認為能拿到公司補簽的那份勞動合同至關重要,這能直接證明金元明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但調取工傷科的檔案資料只有法院有這個權限,所以,他曾想過通過法院審理來尋找突破口,但這一個想法再一次遭遇了阻礙。
“根據勞動關系領域侵權案件的審理流程,仲裁是必須經過的前置程序,簡單地說就是仲裁沒裁,不能直接告到法院。仲裁委一直讓我們補正材料,沒開過庭,自然不會有裁決,沒有裁決書,我們就無法向法院起訴。”按照金元明代理律師的說法,金元明的案子似乎走入了一個死循環,沒辦法繼續走下去,也找不到任何突破口。
記者調查
工傷認定部門:誰遞交的材料自然退還給誰
按照金元明和代理律師的說法,整個事件過程中,唯一的一份勞動合同成為關鍵證據,而這份合同他們想盡辦法都沒有拿到手。究竟是什么原因?記者聯系了相關部門。通過檔案查詢,記者了解到,江蘇金木土公司確實申請了工傷認定,但是由于所遞交材料中,實際事故的發生時間不在勞動合同履行的時間范圍內。在得知這一消息之后,江蘇金土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也已經撤銷了對金元明工傷認定的申請。按照相關操作流程,工傷認定部門會對所遞交的材料進行留檔保存,但留作檔案之用的文件均是由當事人確認過的復印件,無論是撤銷還是不予受理,材料的原件均會予以退還,不過退還遵循誰遞交,退還給誰的原則。金元明的材料系公司遞交,原件自然也是退還給公司。
仲裁委:材料需要補正
記者從仲裁委發送的申請補正材料通知中看到,正如律師所言,通知上注明:金元明于2017年10月24日申請仲裁,要求確認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間與江蘇金土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現金元明提交的申請材料無法證明他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嘉定區,江蘇金土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所在地亦不在嘉定區,故特此通知予以補正。
企業方:協商過幾次都沒和解
既然愿意提供勞動合同,自然就是承認金元明是公司的職工,那為何還有后面那一連串的阻礙呢?記者試圖從企業方那里了解一些信息。
該公司卜經理似乎對工地上的項目投保和社會保險的區別了解不多。電話中,他透露,每個工人到工地上上班,都會為他們提供一份公司購買的意外保險。但是金元明從上班之日起,公司就通知其交身份證,他一直沒有交,這才導致了無法參保的情況出現。
對于社保繳納的問題,卜經理稱工地上沒有社保,就是項目上的保險,不是社會保險。當記者詢問,既然不是社會保險,那為什么要補勞動合同去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卜經理以自己對政策不太了解為由拒絕明確回復。
同時,卜經理也表示,事情發生后,公司并非對金元明不問不管,所有醫藥費公司都付了,還曾經跟他對事故賠償問題進行過多次協商,但最終都被金元明拒絕了。后來金元明就沒再去找公司,公司也不會主動去聯系他。當記者詢問,雙方是否還有協商的空間時,卜經理表示,可以讓金元明跟安檢員溝通。
勞動者:公司沒什么誠意
公司有協商意愿,但均因勞動者拒絕沒有成功,公司的說法是否屬實?記者又向勞動者核實情況。金元明透露,公司確實說過可以協商解決,但是只同意給幾千元,他認為不論如何,自己也斷了三根肋骨,靜養了那么久,而且是否是工傷,公司和他都心知肚明,只給幾千元的賠償,他實在無法接受。當記者表示,雙方是否還有協商的可能,金元明表示愿意再嘗試一次。
隨后,記者又與金元明的代理律師進行了溝通,希望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遺憾的是,當事雙方就賠償金額的數目有一定的差距,最終并沒有通過協商解決此事。
專家觀點
具備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
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律師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處理勞動者因工受傷補償問題的具體規范,《條例》從工傷情形、工傷認定程序、工傷待遇等多個方面對勞動者因工負傷進行了全方位的保護。然而,并非所有勞動者因工受傷都能依據《條例》規定進行救濟,《條例》的適用范圍具有特定性。根據《條例》第2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有依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職工身份是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性條件,而職工身份主要體現在勞動關系上。由此可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如果勞動者并非基于勞動關系而從事勞動,其在勞動中受到傷害則無法適用《條例》規定進行索賠。《條例》第18條、《工傷認定辦法》第6條從工傷認定程序上對此作了規定:職工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時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本案中,公司遞交的勞動合同表明雙方系2017年9月3日起建立勞動關系,而診斷書卻載明事故發生在勞動關系建立前一天,這就是工傷無法得到認定的關鍵所在,也是為何金元明和代理律師要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根本原因。
沒繳社保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
林峰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就本案來看,假設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成立,但因為公司并未為金元明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工傷待遇及賠償均無法由社保基金承擔,所有費用應當由公司承擔。即便日后公司為金元明補繳了社保費,工傷認定也下來了,之前發生的費用亦無法進行報銷。
意外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林峰還認為,在本案中,該公司一直稱工地上有意外保險,事實上,為職工所辦理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雖然都是保險,但兩者性質不同,在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籌資辦法、待遇水平等諸多方面均有區別。社會保險強調的是社會公平,一般適用于全體公民,保險待遇較統一,資金來源于國家、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等多方面,而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僅適用于存在繳費關系的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保險資金來源于投保人的繳費,保險待遇與繳費的多少、保險基金的運營狀況直接掛鉤。《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單位的義務,是必須參加的,而且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為:不超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也就是說,不論當事雙方約定還是一方提出不參加社會保險,都與國家法律相悖,這個法律義務是必須遵守的。
同時我國的法律法規并不排斥用人單位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也就是說,社會保險是基礎,商業保險是補充。所以該公司應當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能以意外傷害保險代替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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