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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登記房屋分割協議后適用婚前財產嗎?

    2018-06-13 11:22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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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田先生婚前在城區全款購買一套期房。2015年經人介紹與梅某相識,2016年兩人結為夫妻。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田先生婚前在城區全款購買一套期房。2015年經人介紹與梅某相識,2016年兩人結為夫妻。婚后,因家庭矛盾雙方發生爭吵,田先生打了梅某,并且說:“這房子是我的,你給我滾!”。梅某被打后還聽到如此的話語,感到非常屈辱,于是回了娘家。幾天后,田先生自知理虧,意識到打人不對,更不應該說傷害感情的話,認為與梅某還是有感情的,為挽回這段感情,體現出自己真誠,于是要求梅某回家,并承諾在房產證上加上梅某的名字。梅某見田先生有此誠意也就答應他的懇求。

    第二天,兩人跑到房地產交易中心重新填寫了申請書,增加了梅某的名字。工作人員詢問兩人要不要分清份額?田先生脫口而出:“沒事!全給她好了!”梅某說:“不用全部給我,給我99%就可以了,你拿1%。”工作人員做了詢問筆錄,兩人在房屋分割格式協議、詢問筆錄上均簽了名,完成了變更申請加名的手續。2個月后,田先生再次毆打梅某,梅某實在受不了,一紙訴狀,起訴離婚。

    原告訴稱:由于被告家庭暴力要求離婚,家庭財產依約分割。

    被告辯稱:當時為了挽回家庭才說,房產全給女方。他認為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系夫妻共同財產,再說該房產原系其一人購買,根據貢獻大小也至少應該一人一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份額予以分割,因此將房屋所有權判歸原告為宜,原告向被告支付房產現價值的1%作為補償。

    律師評案:依照《合同法》“有約定從約定”的原則,又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與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的規定,房屋經過登記即發生公示效力。被告贈給原告房產,原告接受并且登記、公示,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的規定,本案中的99%房產已經屬于原告的情況下,法院的認定是完全正確的,因此法院有如此判決。最高院將此案例作為判例予以公示,作為一個判案規則,要求人們遵循“誠信”原則。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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